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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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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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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职业学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gd126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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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 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 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 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 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 9 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 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 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华商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266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华商路一号; 邮政编码:511300 第

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 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 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 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 校名称:广州华商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 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 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 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 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 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 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 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 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 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 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 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 (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 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 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 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 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 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专科层次普通类专 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 物学 3 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 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 3 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 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 1 门成绩达到 C 级及以上等级。具 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美术类专业,参加高考 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 3 门 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 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 3 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 少须有 2 门科目成绩达到 D 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本校 5 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 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 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本校录取原则 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 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 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 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 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 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考生投档总分相同 时,如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况我们将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 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 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 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 “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 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 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 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本校学分互认(国际班)专业,以及海外 创新班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 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 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 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 理。

第二十六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 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 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 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 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 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

二十八条 本校在广东以外省份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 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所在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 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 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 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 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 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 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本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 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 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 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 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 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 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 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 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 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 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 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 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 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 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学费标准:会计、财务管理、电子商务、动漫设计专业 为 17500 元/生·学年;国际商务、商务英语、市场营销、 烹调工艺与营养、中西面点工艺、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金融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艺术设计、 工程造价、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专业 17000 元 /生·学年;其他专业 16500 元/生·学年。学分互认(国际 班)专业学费为 28000 元/生·学年;海外创新班专业学费 为 26500 元/生·学年。

宿舍收费标准:三人间宿舍 4500 元/生·学年,四人间 空调宿舍 2800 元/生·学年,六人间空调宿舍 1800 元/生·学年。

公寓型宿舍收费标准:单人间 4800 元/生·学年,二人 间 2800 元/生·学年,三人间 2300 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 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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