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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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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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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2022招生章程

gd148 2022-09-01
379

第一章 释义

第一条本章程使用的术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具有下列含义: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俄罗斯联邦;

“谅解备忘录”——2014年5月20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俄罗斯联邦教育科学部关于北理工与莫斯科国立罗蒙诺索夫大学合作举办“中俄大学”的谅解备忘录》;

“合作办学协议”——北京理工大学和莫斯科国立罗蒙诺索夫大学于2014年9月5日签署的关于合作举办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的协议及其后续补充协议;

“三方协议”——深圳市人民政府、莫斯科国立罗蒙诺索夫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三方于2014年8月11日签署的“关于在深圳合作办学的协议”;

“合作大学”——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根据合作办学协议、三方协议及本章程在深圳建立的一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高等教育机构;

“董事会”——合作大学董事会;

“董事”——合作大学董事会成员;

“注册机关”——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合作大学注册的政府相关机构。

“注册资本”——合作大学在注册机关登记的自有资金。

“审批机关”——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合作大学审批的政府相关教育行政机关。

第二条本章程中所指称条款即指本章程中的条款。

第二章 总则

第三条为保障合作大学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合作大学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他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谅解备忘录、合作办学协议、三方协议制定。

第四条(一)合作者:

深圳市人民政府;

莫斯科国立M. V.罗蒙诺索夫大学(遵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法规建立的一所教育机构,注册地址为1 Leninskiye Gory, Moscow 119992, Russia;下称“莫斯科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建立的一所教育机构,注册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下称“北理工”)。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北京理工大学与莫斯科大学。

第五条(一)合作大学性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高等教育机构,实施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

(二)北京理工大学、莫斯科大学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均不要求办学回报,合作大学所得收入都用于补偿办学费用和合作大学的发展。

第六条合作大学名称:

中文名称: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

俄文名称:Университет МГУ-ППИ в Шэньчжэне

英文名称:Shenzhen MSU-BIT University

第七条合作大学法定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运新城。

第八条合作大学由合作者在深圳合作举办并运作,在中国境内提供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专业培训和证书课程项目(以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业务范围为准),享有办学自主权。合作大学只对转交给合作大学的、以及完全属于合作大学的资产承担相应责任,前述资产包括捐赠的资产。

第九条合作大学须经中国教育部批准,并依法在中国深圳注册成立。合作大学遵守中国法律开展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权益及合法利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十条合作大学的校长为合作大学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合作大学致力于开展精英教育以及高水平研究和创新活动。合作大学面向全球科技及经济发展,为中俄战略合作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质量人才,提供高水平学术成果。合作大学的办学目标是建成独具特色的世界一流国际化综合性大学。

合作大学的创立及办学目标的达成,需利用先进教学技术、借鉴俄罗斯和中国教育科学领域积累的成果和经验。

合作大学利用合作大学、莫斯科大学和北理工的教师,以及来自其他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开展教学活动,该教学活动基于莫斯科大学为合作大学制定的培养方案(经莫斯科大学学术委员会和合作大学董事会批准),作为合作大学的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

在合作大学里实施的培养方案其水平应当不低于俄罗斯国家教育标准规定的相应要求。

莫斯科大学应向俄语非母语的学生提供莫斯科大学独特的俄语教学方法,确保合作大学毕业生将有能力参与到中俄经济合作项目的实施中。

第十二条合作大学尊重师生员工的主体地位,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师生员工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活动的独立性,为师生员工在教学、科学研究、学习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合作大学依法实施自主办学,独立管理内部事务,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合作大学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和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二)依据合作大学章程,向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文化交流和对外合作;

(四)聘用教职员工,制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依法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给予考评、奖励和惩处;

(五)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管理和使用合作大学资产,维护合作大学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确定由合作大学自主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一)合作大学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合作大学办学行为的工作指导、监督和规范,贯彻董事会制定的办学标准;保护合作大学资产不受侵犯;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合法权益,向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理需求提供帮助;履行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合作大学应当参加中国教育部组织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合作大学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合作大学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专业设置和招生

第十六条合作大学的专业设置原则为:在国际化视野下,通过在自然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开设专业课程等必修环节,以及开展高水平文化活动,培养拥有扎实专业知识、深厚人文素养和实践创新能力的优秀人才,以满足中俄两国政府间合作要求以及中国社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第十七条由合作大学董事会决定合作大学的专业方向和教学计划。

(一)这些专业的水平应该不低于莫斯科大学和北理工相关专业的水平和要求。

(二)合作大学的教学和科研活动基于莫斯科大学现行教育模式和课程设置标准,并加以适当调整后实行。

(三)合作大学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学科和领域开设专业。

第十八条根据中国的立法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审批机关的要求,合作大学的教育大纲、教学和方法论材料应提交审批机关。合作大学应该就开展活动并授予学位(专业证书)和颁发大学毕业证书事宜争取获得包括中国教育部在内的有关国家机关的许可。合作大学应促进中国有关国家机关审批和认证新教育大纲包括颁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的过程。俄罗斯审批机关不需要对莫斯科大学在合作大学实施上述专业进行单个的(专门的或重复的)许可和国家认证,如果这些专业已经在俄罗斯通过了规定的许可和国家认证程序。

第十九条合作大学开展本科、硕士和博士学历教育。各类学生的数量由合作大学董事会根据合作大学的发展需要决定和控制,办学规模以中国教育部批准规模为准。经审批机关批准,合作大学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能力开展非学历教育。

第二十条合作大学毕业生可获得合作大学和/或莫斯科大学颁发的毕业证书和相应学位(资格证书)。

对完成了合作大学培养方案并通过了按照莫斯科大学的规定所开展的俄罗斯国家毕业考试的毕业生将同时获得合作大学和莫斯科大学的毕业证书并授予相应的学位(专业证书)。

对完成了合作大学培养方案并通过了合作大学毕业考试的毕业生将获得合作大学的毕业证书和相应的学位(专业证书)。合作大学毕业考核的办法由合作大学董事会根据合作办学协议及本章程批准。

第二十一条合作大学招收中国和海外学生。

合作大学获得中国教育部等中国国家机关的正式设立批准后,才可开展招生工作。

(一)合作大学的招生标准以保证高水平教学质量为前提。

(二)合作大学的招生规模以确保高水平教学质量为前提。合作大学远期招生规模为在校生总数5000人。如增加招生人数,须在保证高水平的教学质量以及学生学业成就的前提下,由董事会考虑教学大纲、财政资助等条件,经过讨论决定。

(三)实现确保教育质量和办好合作大学的共同目标,其关键在于克服语言的困难。俄语学习将贯穿合作大学的培养方案,以中文为母语学生的学习将逐步由中文、双语向俄语过渡。

第二十二条学生的录取。

(一)合作大学招收学生不分国籍、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和社会地位,达成相应教育水平的学生即有资格入学。

(二)合作大学的招生和录取流程根据合作大学章程和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招生办法开展。合作大学的招生办法由大学董事会批准。

(三)申请合作大学学士学位教育的学生需具备高中教育水平;申请合作大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学生需具备本科学历水平。

合作大学录取中国公民进入本科,应当根据面试结果(口试和/或笔试)以及中国国家统一高考的成绩(满足一本线)完成。面试应当根据莫斯科大学和合作大学的规定组织。

合作大学录取外国公民进入本科,按照莫斯科大学和合作大学的录取规则,基于入学考试成绩进行录取。

(四)自合作大学成立的第一年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可以开展由莫斯科大学实施的硕士、博士学位教育(2015年9月3日签署的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中俄教育合作分委员会第15次会议纪要)。合作大学在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之前,硕士、博士教育的招生及培养应当遵循莫斯科大学的规章制度。

第五章 教职员工和学生

第二十三条合作大学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教职员工、学生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合作大学依法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教职员工和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合作大学的民主管理;

(二)知悉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按职责享用合作大学的公共学习和科研资源,以及合作大学提供的社会日常服务;

(四)与合作大学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教职员工和学生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履行合作大学管理机关的决定;

(二)保证高效完成教学和科研活动;

(三)保护合作大学的财产,维护合作大学的利益;

(四)与合作大学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合作大学依照合作大学董事会批准的规定聘用教职员工。合作大学的教师由莫斯科大学和北理工分别选派,并可由合作大学从中国、俄国及其他国家聘请。莫斯科大学选派的教师应不少于合作大学教师总数的50%。由莫斯科大学派往合作大学教授课程的教师应是在拥有俄罗斯联邦学位(博士学位或副博士学位)的莫斯科大学全职教师和研究人员中选派。

合作大学董事会应考虑实施相应教育大纲的特点,参考其他中外合作大学现行的有益经验,制定莫斯科大学人员为完成合作大学教学任务所需在中国境内居留期间的相关规章制度。莫斯科大学派出教师的旅费、住宿等应由合作大学负责,具体办法由合作大学董事会制定。

第二十八条合作大学成立并稳定运行之后,应逐步提高其全职教师比例。合作大学的生师比为10:1,非全职教师数量按照实际工作量折算。合作大学根据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聘用专职科研人员。以上各种比例可以经董事会同意之后调整。

第二十九条合作大学制定统一的薪酬体系。合作大学员工薪酬体系和薪酬水平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合作大学员工的薪酬和社会福利水平,不低于在深圳的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员工薪酬和社会福利的平均水平。

第三十条为促进合作大学的教学、科研和创新能力,鼓励师生在优势学科和跨学科领域开展团队科研工作。合作大学也鼓励学生和科研人员与深圳以及全球的研究和教育机构、工业中心开展合作。

(一)合作大学根据发展需要建立若干研究中心。

(二)合作大学秉承开放、合作的办学理念,促进师生国际交流,提倡与世界高水平大学、科研中心和学术机构进行全面国际合作。

(三)为促进合作大学的全面开放和国际合作,合作大学董事会借鉴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成功经验,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合作大学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技术转移机制。合作大学致力于在教学活动中使用带有授权的开放/免费许可。

第六章 资金及合作

第三十一条合作大学的运作资金包括注册资本金、学生学费、财政资助(包括来自中国政府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的资助)、通过教学以及其他合法活动获得的收入(包括科研工作收入、各种教学及培训收入以及科研项目资金等),以及社会各界的捐赠。

第三十二条合作大学注册资本金为4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深圳市人民政府投入3960万元人民币,莫斯科大学和北理工各投入2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根据合作办学协议、三方协议、本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条约、协议和合同,合作大学应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提供包括教学楼、宿舍楼及相关配套设施等校舍建设投入。

第三十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合作大学的全日制学生注册人数,按照深圳大学标准给予合作大学生均拨款。如合作大学在中国教育部批准建立后第1至5年不能实现预算收支平衡,深圳市人民政府经审核可对合作大学的合理支出给予专项补助,以保证合作大学正常运转。合作大学成立五年后,董事会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估,深圳市人民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再行研究此后除生均拨款外的经费支持机制。

第三十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莫斯科大学和北理工根据合作办学协议、三方协议、本章程以及其他关于合作大学设立和运作的协议和合同,履行三方对合作大学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合作大学按照深圳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章 治理结构

第三十七条合作大学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设置董事会。董事会是合作大学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合作大学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合作大学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九条校长作为合作大学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主管合作大学的日常工作。董事会支持校长在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合作大学须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制度,保证师生员工的代表参与合作大学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一节 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合作大学董事会由7人组成。董事会包括1名主席,2名副主席,4名董事。

(一)董事会成员由莫斯科大学派出3人,北理工派出2人,深圳市人民政府派出2人。

(二)董事会主席由莫斯科大学推荐,两名董事会副主席由北理工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各推荐一人。

(三)董事会所有成员应该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

(四)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所做任何决议均不得少于6票赞成。

第四十二条50%以上的董事应有5年以上的大学教育或工作经验。董事任期5年,可以连任2届。

第四十三条莫斯科大学、北理工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解聘由本方派出的董事,但须事先向董事会提交书面通知。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须向合作大学提交书面通知。董事会若因解雇、自愿终止合同、离世等原因出现董事空缺,应由原派出方派出人选,并完成任期内的工作。任一方派出新董事,应将新董事的简历书面通知另外两方。

第四十四条如果董事会主席无法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一名董事会副主席或其他董事。董事会主席或其委托人应在两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三方协议及本章程中关于大学规定的相应条款或经过董事会批准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具有下列权力:

(一)任命莫斯科大学、北理工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推荐的董事会成员(首批董事除外)。每一方确保另两方派出的董事会成员得到本方董事认可,不受质疑;

(二)聘任、解聘合作大学的校长和副校长;

(三)修改和补充合作大学章程,制定合作大学规章制度;

(四)制定合作大学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批准增加或减少合作大学的注册资本金;

(六)批准合作大学的预算、决算并建立财务问责制度;

(七)决定合作大学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合作大学建立学院、开设专业事宜;

(九)批准由合作大学校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合作大学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决定;

(十)决定合作大学的分立、合并、终止或清算;

(十一) 决定学校知识产权的实施程序;

(十二)合作大学章程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合作大学董事会尊重合作大学章程规定的合作大学校长和第一副校长、财务副校长的权力。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合作三方中的任何一方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一)除董事会另有决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在深圳召开。董事会主席决定每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并至少提前14天书面通知所有董事。会议议程和需讨论的文件应与上述通知一并发送给所有董事。

(二)如果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该董事可以书面授权其他董事或任何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并投票。

(三)董事会会议必须有6名以上(含6名)董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否则视为无效。

(四)董事或其授权代表可通过视频会议或参加会议的所有成员均可听到对方的其他通讯设备参加董事会会议,这种形式的参与应视为本人亲自出席会议。

(五) 每位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中有一票投票权。

第四十八条非董事会成员的合作大学校长和副校长可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没有投票权。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支持合作大学校长行使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职权以及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第二节 校长和校级治理机构

第五十条合作大学的校长在董事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对合作大学实施直接领导。合作大学校长候选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由北理工推荐。合作大学校长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大学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第五十一条合作大学校长根据本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责。除必须经由董事会做出决定的事宜,以及根据本章程,必须由其他团体或者合作大学的管理机构决定的事宜之外,合作大学校长有权决定与合作大学相关的一切活动事项。

第五十二条如果合作大学校长无法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在经董事会确认的前提下,可由一名副校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合作大学校长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任命。合作大学校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原则上,同一人不能连任校长职务超过两届。

第五十四条校长办公会是合作大学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贯彻落实董事会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合作大学行政重要事项的会议。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和校长指定的其他人员参加。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对会议研究事项享有最后决定权。

第五十五条合作大学校长作为合作大学行政工作的最高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定;

(二)拟订并实施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名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通过后进行任命。

(四)聘任、解聘和奖惩工作人员;

(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六)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六条合作大学设第一副校长一名,由莫斯科大学推荐,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任命。

(一)第一副校长负责管理合作大学日常教学和科研工作及其他教学和科研活动,其中包括上述活动的规划和日常管理,以及教学进度。

(二)第一副校长应向董事会定期提交关于合作大学教学计划、实施情况和科研进度的报告,向董事会报告合作大学新聘教师的情况。

(三)第一副校长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原则上,同一人不能连任第一副校长职务超过两届。

第五十七条合作大学设负责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一名,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推荐,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任命。

(一)财务副校长负责合作大学的财务、资产和后勤管理,其中包括上述活动的规划和日常管理,以及为开展以上活动提供必要的准备等。

(二)财务副校长应向董事会定期提交关于合作大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以及学校财务、资产和后勤管理情况的报告,并对上述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财务副校长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原则上,同一人不能连任财务副校长职务超过两届。

第五十八条合作大学根据合作大学发展的需要,可设若干名副校长,负责合作大学其他各类专项事务。副校长由校长经与董事会主席商定后提名,董事会任命。

第五十九条合作大学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合作大学的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合作大学的学术和学位管理。学术委员会主席由合作大学第一副校长担任。学术委员会的构成和活动遵循董事会批准的相关规定执行。合作大学的学术评价标准和教育质量评价以现行的莫斯科大学和北理工的相关标准和体系为基础,由合作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定并实施。

第六十条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合作大学应在中国籍教职员工中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六十一条合作大学应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以保证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学校重大事务的决策。合作大学所建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和学生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中国相关法规建立并行使职权,学生代表大会依据合作大学批准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节 内部机构设置

第六十二条合作大学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根据合作大学发展的需要设置内部机构。

(一)在建校初期,依据基础课教学需要设置相应的教学部,依据专业教学需要设置专业教研室及其附属的实验室,依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置研究室;依据运行工作需要设置综合性管理部门。

(二)根据合作大学的发展,逐步建立院、系、科研所或研究中心,从综合性管理部门中分设处、室。

(三)合作大学设立图书馆,保障大学的教学和科研活动。

(四)合作大学可逐步设立教育基金会、校友会等机构开展相应工作。

第六十三条学术组织的设立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应根据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由合作大学学术委员会研究并提出,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由校长签署行政命令予以确认。

第六十四条管理和服务机构的设立及其负责人的任免,根据合作大学管理和服务的需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校长签署行政命令予以确认。

第八章 资产、财务及管理原则

第六十五条合作大学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合作大学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六十六条合作大学应根据中国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建立内部财务管理控制机制,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合作大学的各项经营和财务行为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在财务管理中实行成本核算,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产合理、节约、高效地使用,保证其安全、完整。

第六十七条合作大学须建立完善的财务报告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合作大学应用中英文书写账簿、财务文件和会计记录。合作大学须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并在中国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第六十八条合作大学应遵循中国法律法规、合作办学协议、三方协议、本章程和其他有关合作大学设立和运作的协议,制定合作大学的教育教学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对社会公开。合作大学以人民币或法律允许的其他货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十九条合作大学收取的学费应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合作大学发展以及实现本章程规定的其他目标,不得用于其他未经授权的目的。

第七十条合作大学运作资金应根据本章程规定,用于大学活动和发展。未经董事会许可,合作大学的收入不得自行分配。

第七十一条每一财年(时间与学年相同)年末,合作大学应制作财务报表并对上述报表进行审计。

(一)合作大学应选择一家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国际审计公司的分公司进行审计。

(二)合作大学应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合作大学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上述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十二条在不影响合作大学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莫斯科大学、北理工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自费对合作大学的会计账目和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七十三条合作大学的赞助方和投资方不应要求取得任何经济回报。

第七十四条合作大学应依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纳税。作为非营利机构,合作大学应享受中国法律规定的减免税待遇。合作大学应积极争取合作办学机构、教师、工作人员和学生所应享有的减免税待遇和优惠政策。

第七十五条合作大学开展活动带来的收益,包括各层次的学历教育学费、非学历教育和职业进修学费、科研经费、以及其他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自愿捐款等,可用于合作大学的各类活动。合作大学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的拨款补助,也接受其他有意与合作大学合作培养人才、开展研究项目和计划的组织、机构的经费支持。合作大学依据中国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机构的相关规定获得经费支持。

第九章 合作期限

第七十六条除非根据第八十条,合作大学终止运行,否则合作大学的存续期限为自中国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合作大学之日起五十年。

第七十七条如果莫斯科大学、北理工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欲延长合作期限,应在期满前五年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的建议。如三方同意延长合作期限,合作大学应在合作期满前五年向审批机关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的申请。

第七十八条如果莫斯科大学、北理工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中的任何一方未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的建议,或审批机关未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申请,合作大学应按照第八十二条,在合作期满之日终止。

第十章 大学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七十九条有关合作大学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校长的任何变更,都必须得到审批机关的许可或批准。合作大学应完成由此变更产生的注册机关的相关注册工作。

第八十条在下列情况下,深圳市人民政府、北理工和莫斯科大学中的一方或经三方协商可决定暂停或终止合作大学运行:

(一)一方在实质上违反了关于合作大学设立和运作的协议或本章程,且在其他一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九十天内该问题仍然存在,也未能达成和解;

(二)合作各方经协商后,认为合作大学难以继续运行或合作大学无法按照本章程中关于办学理念和办学原则开展大学活动;

(三)合作大学未能及时获得教育机构认证机关必不可少的认证,或任何合作大学开展教学活动所必需的许可。

(四)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作大学无法办学。

合作大学运作的终止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一条暂停或终止合作大学被认为是一种极端措施,只能在《三方协议》各当事方经过充分磋商并认为无法解决问题时,才能做出决定。

如果任一方的创立者根据第八十条或三方协议,做出终止合作大学的决定,合作大学须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按照本章程第八十二条进行清算。合作大学终止时,其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利及合法利益应得到保护。合作大学终止时,合作双方必须保证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规定获得相应毕业证书和相应学位(资格证书)。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学生因合作大学清算事宜无法在合作大学完成学业,合作大学应为该学生提供在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包括莫斯科大学和北京理工大学)完成学业的机会,或赔偿该学生所付出的学费。

第八十二条合作大学应按照审批机关、注册机关和相关国家机关的规定以及以下原则执行清算程序:

(一)聘请专业清算机构,厘清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解决其他问题,提出清算方案;

(二)清算必须将对学生权益的损害减至最低:合作大学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在校学生完成其学业并取得学历和(或)学位证书。如果学生无法在被清算的学校内完成学业,则应根据中国法律或相关规定,为该学生提供机会,自愿选择在其他高校(包括莫斯科大学和北理工)完成学业,或按董事会规定取回与合作大学协议的学费。

(三)清算期间禁止开展与清算无关的其他活动;

(四)若学校终止,由深圳市政府租赁给学校的土地、建筑物等固定资产不纳入清算范围。

(五)清算完成后,合作大学在注册机关的注册宣告失效。

第八十三条清算时,深圳市投入的国有资产不作为清算对象,合作大学自有资产应被变卖,所得收入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偿还债务:

(一)合作大学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学生、教职工搬迁涉及到的活动费用(包括以其他形式让学生完成学业),还有其他与合作大学相关的应付费用;

(三)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

(四)偿还完上述债务后,如有盈余,应全部用于其他非营利用途,创立者或任何投资方均不得私自挪用该款项。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制定,并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如本章程与中国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中国法律法规为准。本章程中未规定的事宜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十五条任何因举办合作大学事宜而在合作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应按照以下程序解决:

(一)如果争议产生,应由提出争议的一方向其他各方发送书面通知,告知该争议的起因。在此之后,应本着充分合作、友好协商的精神解决争议。上述协商须在发出争议通知后四十五天内完成。

(二)如果在四十五天内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该争议应提交位于香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三方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和本章程予以仲裁解决。仲裁应在香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举行。仲裁审查应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负责开展,按照三方协议的补充协议签订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程序进行,包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及其补充规定。仲裁程序应由仲裁庭的三名成员开展,应使用三方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和本章程的英文版本。仲裁裁决为最终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支付,仲裁裁决中未注明败诉方的除外。

(四)在仲裁期间,除三方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和本章程涉及争议的条款外,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八十六条合作大学与合作大学教职工和/或学生之间的争议,如未能通过友好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应按照中国法律规定解决。

第八十七条如果合作一方因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因素,而非己方的错误或疏忽,无法按时履行义务或未能履行义务,则无需对此承担责任。此处的不可抗力指的是当事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共有中文、俄文、英文三个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因各语言版本解释不一致或适用本章程出现异议,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第八十九条对本章程的修订和补充须由董事会做出决定,并依据规定程序提交给审批机关和注册机关。

第九十条合作大学依法注册并取得法人资格,且本章程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本章程方可生效。

第九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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