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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普通本科招生暂行规定(草案)

jl002 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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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国家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和严肃招生工作的纪律,保证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的指导思想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主管副校长、纪检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学院主管教学院长为成员的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二)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三)招生就业处根据各院人选,组织招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及报到统计等工作。

二、职责范围

一)招生办公室负责协调各学院及有关部门拟定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宣传计划。经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实施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二)招生办公室根据省招生办意见安排各批次录取时间和人数,工作人员由各院推荐,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三)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招生工作小组成员,实施招生宣传、招生录取培训工作。

四)按照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的原则,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普通本科及特殊专业招生考试的组织及录取工作。

五)录取工作结束后,招生办公室负责录取信息发布、录取名册汇总。新生材料转递工作。

六)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确定统一收费标准。

七)招生办公室负责按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协调处理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三、工作程序

一)招生办公室根据各院上报招生计划,提出学校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定,报省教育厅规划处。

二)招生计划应遵循学校总体发展、专业条件、社会需求与保持民族教育特色的原则,经过充分论证后确定。

三)招生宣传工作由招生就业处组织各院招生宣传人员统一进行。

四)参加各批次录取的工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认真阅档,严格把关,拟录取名单经招生办公室审核后录取。

五)特殊专业的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由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相关学院进行。我校特殊专业包括艺术类、体育运动训练专业及高水平运动队等。

六)学校相关部门、各学院按规定时间安排新生报到和入学教育,各学院将新生报到情况上报招生办公室。

七)对新生进行复查,不合格的做出相应处理。

四、工作纪律

一)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自觉维护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招生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于律己,廉洁奉公,认真做好招生工作。

二)建立并实施参与出题、监考、评卷、合分、录取等重要环节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追究制。对在招生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接收考生及考生家长赠送的礼金或礼品,不得接受宴请。

四)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报考本校(院)的,应主动回避。
五、纪律处罚

一)在招生工作中出现违反纪律的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人员,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非中共党员的,参照此项规定,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对弄虚作假,特别是替他人代考,冒名顶替上学的,取消学籍、予以清退。

1.本规定若与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政策和规定为准。

2.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延边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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