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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东方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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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东方学院:独立学院 高校类型: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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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章程

hl008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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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章,结合民办高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黑龙江东方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英文译名为:East University of Heilongjiang。建校日定为1993年9月15日。

第三条学院注册地址为: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九路1号。

第四条学院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业务主管机关是黑龙江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黑龙江省民政厅。

第五条学院为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院的创办人为学院的举办者;学院理事会理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变更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七条学院的办学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为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建设高水平的应用技术大学。

第八条学院的校训是:蒙以养正,学以致用。

第九条学院遵循“教育家办学,教授治教、民主管理、科学发展”的理念,构建特色鲜明的现代民办大学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院依法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办学活动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评估和监督。

第二章人才培养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学院为应用型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理学、文学和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二条学院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开展一定规模的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根据国家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根据社会需求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十三条学院根据社会需求、自身的办学条件和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制定招生章程。

第十四条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一节理事会

第十五条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学院理事会组成为9—13人(单数),由各方面的代表构成,包括学院举办者、院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社会知名人士和企业家代表等。学院的举办者、理事长、院长为理事会常任理事。

第十七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设置执行理事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会选举产生;执行理事由学院举办者和现任院长担任。理事会可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等荣誉职务。

第十八条理事会实行任期制,理事任期五年,届满后可连选连任。每届理事会成员均由上届理事会民主协商,提出候选人,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换届后的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学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理事、理事。

(三)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

(四)审查批准学院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事项 。

(五)审查批准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批学院机构设置。

(七)审查批准学院的财务制度和预决算,筹措办学经费。

(八)审查批准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方案。

(九)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全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情况下出席会议的理事达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理事会决议须有二分之一及以上的理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重大事项,如修改章程,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等,出席会议理事须达四分之三及以上方可开会,超过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其基本职权为:

(一)代表学院参与司法诉讼,签署重要协议。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三)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按期召开执行理事会议,监督与保证理事会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主持决定理事会日常工作事项。

(四)负责监管学院教育基金的经营运作。

(五)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院长或其他相关人员为委托代理人,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二节院长

第二十二条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行政首长,对理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学院的行政领导职权。

院长人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由理事会提名聘任。院长任期五年,任期届满经理事会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院长全面负责学院工作,其职权和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按年度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拟定建设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学院学年度预算方案和上学年度决算方案,报理事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主持拟定学院组织机构的设置;提名推荐副院长及重要干部人选,报理事会审批;任免内设机构负责人;主持制定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领导学院人事工资制度改革、学院教职工薪酬分配方案编制,经理事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五)领导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生管理、人事、财务、外事、后勤服务、基本建设等全面工作,实现学院“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

(六)负责教师和管理队伍建设,聘任与解聘除由理事会负责聘任和解聘之外的所有人员;主持讨论决定对师生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组织制定招生和就业工作方案。

(八)推进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维权申诉机制建设。

(九)保护和管理学院财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十)根据理事会授权,代表学院签署重要协议。

(十一)组织和实施合作办学与国际交流项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四条院务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务会议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院长退休离任时,理事会要对其任期内的工作绩效进行全面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副院长3-5人,副院长对院长负责,在院长领导下分管部分工作。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理事会审查聘任,聘期五年。

第三节党的组织

第二十七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若干意见》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黑龙江东方学院委员会及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健全党的工作部门和基层党的组织。依据《党章》规定,按期召开党代会,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黑龙江东方学院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机构;党委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八条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牢牢掌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三)全面加强对学院部(处)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四)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五)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推动和保障学院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学院党委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第三十条各学部、各部门设立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和总支下设的支部委员会,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负责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领导本单位的群团组织。

第四节学术组织

第三十一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组织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评议、处理学术问题、配置学术资源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学院学术方面的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决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各学科专业的资深专家、教授为主体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品行端正、学术造诣较深的知名专家担任,由院长提名并经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能:

(一)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院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三)审议学院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审定学院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五)审定设立或撤销学术分委员会,指导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六)受理学术争议,裁决学术不端行为。

(七)审定教师职称评定,指导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八)定期开展相应的学术活动。

(九)审定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三十四条各学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院学位条例。

(二)审定并指导实施学位点评估方案。

(三)审核和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四)审定并指导实施研究生培养方案。

(五)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批准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

(六)按学科设立或撤销学位分委员会,指导学位分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推荐学科评议组人选。

(八)处理授予学位中的争议问题。

(九)在特殊情况下,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十)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六条在专业建设上,学院实行“主任教授负责制”。主任教授由职业道德好、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教授担任,遵循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要求,负责本专业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课程体系建设、任课教师遴选(推荐)及实践教学环节安排、青年教师指导培养等项任务。

第五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学院建立并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行使权利,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三十九条学院建立学院、学部两级工会组织。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休会期间,负责教代会日常工作。

第六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学院设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体现其主人翁地位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和学生代表大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和决定有关事项。

第七节学部及其他教学、研究、行政机构

第四十二条学院实行学院、学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部设主任一人。主任是学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负责学部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思想教育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部设副主任若干人,协助主任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学院根据专业发展及人才培养的需要,设置教学研究部、馆、所、中心等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学辅助机构。

第四十五条学院机关处、室是学院的职能机构。处(室)及直属单位以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原则实行一长制,一般不设副职。

第四十六条学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学院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设置后勤服务部门。

第八节监事会

第四十七条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由3—5人组成,设主席1人。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理事会和院长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检查学院财务工作及其他业务情况。

(三)就监事事宜提议召开学院理事会议。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行使职权中,必要时经理事会认同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五十条监事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届满可连任。

第四章教职员工与学生

第五十一条学院的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与学生同等法律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二条学院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教师编制和选聘教师,自主实行教职员工全员聘任制、任期制。具体办法由院长主持制定,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教职员工具有如下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享有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薪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法定休假等各项待遇。

第五十四条教职员工应履行如下义务:履职尽责,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好教学、科学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为人师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第五十五条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等相关制度,向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罚,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六条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学生校内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七条学院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支持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自治组织(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支持其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为其活动提供一定的保障与条件。

第五章 校友和校友会

第五十八条校友是指在黑龙江东方学院学习一年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黑龙江东方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黑龙江东方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校友会理事会批准,获得黑龙江东方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五十九条学院依法设立“黑龙江东方学院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或校友分会。学院通过校友会及其它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六十条学院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对为学院建设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以不同方式给予宣传表彰。

第六章学院资产

第六十一条学院资产与日常运行经费的主要来源为办学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和公益性资助。

第六十二条学院资产的性质为公益性社会财产,学院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的全部资产都属于学院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院的各项收入全部用于学院教育事业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学院的举办者及其配偶、子女对学院资产不具有继承权、所有权,也不得要求任何形式的回报及奖励。

第六十三条学院欢迎国内外捐资助学,接受公益性资助,但不接受要求回报的办学投资。学院不实行股份制,对资助的款项不计股权,资助者及其继承人不能要求回报,也不得收回资助。

第六十四条学院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学院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全部用于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十五条学院根据发展的需要,设立黑龙江东方学院教育发展基金。基金来源为:社会捐赠、学院资产折旧提成及学院经营所得等。学院设专门机构对基金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十六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建立账簿,进行年度预算、决算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学院财务会计报表。

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审批机关提出自行终止,并由学院自行组织财务清算。

(一)因不可抗拒力迫使学院停办的。

(二)理事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决议停办的。

第六十八条学院自行终止,须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有关条文进入终止程序。

第六十九条学院如因违法办学、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而终止的,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接受有关管理机关主持的终止程序。

第七十条学院终止后的资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清算程序执行;如属自行终止,在征求举办者、无偿资助者意见后,按国家规定的清算程序执行。

第七十一条学院终止获审批机关批准后,在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对终止前的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在主管部门的帮助和监督下依法做出妥善安排;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教育事业,不得破坏、转移,更不允许任何个人侵占。

第七十二条学院注销终止后,应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学院章程的修改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要求修订的,执行理事会议提出议案,提交理事会会议讨论。

(二)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会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内容及相关修改条文,提交理事会会议讨论。

(三)理事会成员讨论章程修改理由和相关条文,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修改决议。

(四)章程草案应广泛征求意见,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五)修改后的学院章程草案,须在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的30日内形成章程核准稿,报送业务主管机关核准。核准后的章程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九章附 则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业经2017年11月1日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理事会,其中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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