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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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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理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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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电子科技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

gx003 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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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2号)及地方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代码:10595。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广西区共建院校,是广西重点建设的高校之一,培养包括高职(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校现有三个校区,分别是桂林市金鸡岭校区、桂林市花江校区和北海校区。高职(专科)各专业办学地点在我校北海校区。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广西区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策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领导招生工作具体实施。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编报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有关问题、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等。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录取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给予考生加分后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应不超过20分。

第十一条 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正常方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录取时充分尊重考生所填专业志愿,第一志愿专业不能满足时,将考生成绩减去分数级差(不超过5分),考虑第二志愿专业,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考生由学校根据录取情况调剂至其他专业,不服从调剂者档案退回。

第十二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以综合分为主,择优录取。综合分由投档文化分与艺术分组成,权重比为4:6,二者直接乘各自权重之和为综合分值。广西区内艺术分为区艺术联考成绩,区外均为我校组织的艺术单考成绩。

第十四条 投档分或投档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相同情况下,参考实际考分、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均对学生英语水平有一定要求,外语教学相应只开设英语课程(外语类专业除外)。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应慎重考虑。

第十六条 各专业录取时对考生性别、应往届均无限制。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安排全面复查。对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条 2012级学生收费按广西区物价局批复标准执行。

1.普通本科专业按学分收费,标准如下:

①公共基础课、人文素质课、公共任选课78元/学分;

②非艺术类专业基础课、专业课65-90元/学分;

③艺术类基础课、专业课213元/学分。

新生报到时,艺术类专业预收8500元/人,其他专业预收4500元/人。

2.应用本科:7500元/人·学年。

3.中外交流本科:工业设计专业25000元/人·学年,其他工科各专业22000元/人·学年,其他经济、管理类各专业21000元/人·学年。国外学习期间费用执行外方标准。

4.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9000元/人·学年,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8500元/人·学年,工科类专业8000元/人·学年,经济、管理类专业7300元/人·学年,文科和其他理科专业7500元/人·学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宿舍分四人间、六人间、八人间和十人间,住宿费500--1200元/人·学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学校贯彻国家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并提供国家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多种资助办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内容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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