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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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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音乐学院: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艺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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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音乐学院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tj016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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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天津音乐学院,部颁代码10072。学院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57号(北院),天津市河东区十四经路9号(南院)。
第三条 学院由天津市政府举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和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学院纪检委是招生工作的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全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确定招生专业、规模。
第八条 学院是独立设置艺术院校,不做分省计划。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院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以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择优录取,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自主划定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的院校之一,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学院划定的文化课最低控制线录取。文化课成绩不分文科、理科,不含各类录取政策加分。
第十二条 经政审体检合格,音乐学专业(包括音乐学、音乐教育、艺术管理和音乐批评招考方向),校考专业考试合格,文化课(750分满分)成绩达到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他专业在文化课成绩(750分满分)达到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校考专业各招考方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江苏、新疆、上海等省市高考总成绩折合为750分计算。
第十三条 只有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文化课考试通知的考生才能报考我院,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联考以及其它院校的专业考试成绩不作为我院的专业考试依据。
第十四条 学院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学院各专业学习的身体条件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十六条 学院年度招生专业和专业考试内容通过招生简章发布。
第十七条 学院接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相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出,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依据《天津音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天津音乐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新生一律缴费上学,本科学费标准:艺术与科技专业12000元/学年,其他专业15000元/学年。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对品学兼优学生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市区学生实行走读,本市郊县及外省市学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1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使用的乐器除钢琴外均应自备,确有困难者可向学院申请租赁。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音乐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我院学籍相关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本年度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天津音乐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咨询内容仅供考生和家长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天津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咨询、联系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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