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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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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理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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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2015年招生章程

hb006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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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推进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简称:地大,英文名称为:ChinaUniversityofGeosciences,缩写:CUG。国标代码为10491,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是国家“211工程”、教育部“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资助的全国重点大学。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邮政编码:430074。学校网址为http://www.cug.edu.cn。 

 

第三条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有:普通文理科、国防生、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国家专项、定向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保送生、第二学士学位等。 

 

第五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选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校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察办公室。各学院设立本科招生工作小组,协助学校招生办公室开展工作,不独立对外开展招生活动。 

 

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是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招生监察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主要职责是对本科招生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各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协助学校招生办公室就本学院招生计划的拟定、招生宣传的组织、自主招生以及小科类招考等开展相关协调和组织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衔接教育部本科生招生主管部门。执行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起草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三)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五)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六)受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七)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九)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十)协调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本科生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平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提前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在各省(区、市)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120%之间。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我校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在江苏省,我校对普通高考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其他类别考生的测试科目等级须不低于江苏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分专业录取时,我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如分数相同,则按照A+A+、A+A、AA、A+B+、A+B、AB+、AB的顺序依次分配专业。 

在内蒙古,按照志愿清、专业清的原则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优先满足进档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 

第十五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我校不限定男女生比例,不限定外语语种。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 

第十七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2015年学校对艺术类专业不设专业术科测试、考生术科成绩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具体录取原则以学校2015年艺术类招生简章的规定为准;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保送生的录取按照学校2015年相应类别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生、定向生、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按照高考投档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社会体育专业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同批次最低控制线者,首先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原则投档至我校后,根据该专业方向的文理总计划数,参照湖北省招办2015年对于社会体育专业投档成绩的计算方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不区分文理(即文理兼招)。 

 

第十九条 

报考定向计划并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的考生,除在录取分数上执行定向政策外,其全部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杂费除外)由定向单位提供,可享受由定向单位设立的定向奖学金。定向学生毕业后必须到相应定向培养单位就业。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按当年公布的预科招生计划执行。预科生在预科培养期间不分专业;预科学习结束,经考核合格,学校根据学生志愿,结合预科培养期间成绩及表现确定专业,转入本科学习。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为广州军区定向招收和培养国防生,招收年龄在17周岁以上、20周岁以下(1995年9月1日后出生)、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高中毕业生,在提前批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贫困地区定向学生按国家规定可以转户口。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对于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录取新生,学校还将开展专业复测工作,一经发现有不符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国防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如高考分数未达到学校在生源所在省(区、市)普通文理类调档分数线,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如高考分数达到学校在生源所在省(区、市)普通文理类调档分数线,则将其转为普通专业。如因主观原因退出,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学校通过实施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困难补助等,建立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励体系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第二十九条 为吸引选拔优秀考生,我校设有新生奖学金。 

第三十条 自主招生、艺术类、体育类、外语类保送生招收的学生入校后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通过本科招生网发布本科招考信息、招生宣传活动、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三十三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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