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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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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2015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hb010 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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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深入实施“阳光工程”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校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国标代码:10500),英文名称:Hu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是湖北省属重点多科性大学,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28号(邮政编码:430068)。

第三条学校1952年开始办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与清华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东北大学等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本章程涵盖的招生类型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美术类本科、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定向生、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等)、职中对口学生(技能单招考生)、单独招生考试学生等。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学校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招生工作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贯彻上级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对招生重大问题做出决策,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起草招生方案;分解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组织招生考试;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接受考生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入学考试(考核)

第九条普通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职中对口的考生须通过湖北省组织的相关考试。

第十条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并通过所属省(区、市)美术基础统考,河北、山西、福建、广西、山东、河南、安徽、江苏、江西、湖北等地考生还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加试。省内外各指定考点的考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和录取原则以当年的美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一条单独考试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学校组织的运动水平和文化水平测试。单独考试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被录取时,须提供相关体育竞赛的证明材料原件(运动员等级证书、名次证书、参加全国体育竞赛的秩序册和成绩册)

第十二条学校对参加考试的高水平运动员审验有关证件,组织相关考试或专项测试。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学校美术类在湖北省属艺术本科第一批次,文理本科在湖北省属文理科第一批次,湖北省以外以当地招办发布信息为准;专科专业按当地招生部门安排的批次录取。录取时以各地划定的相应批次的录取分数线为录取资格线,根据各地生源情况确定实际录取分数线。

第十四条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录取时严格按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计划执行,对生源特别充足的省(市、区)用预留计划进行顺序录取,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五条学校按各地招生文件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其中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单独考试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各省(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办)提供。

第十六条我校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对于进档的普通文理科考生,学校根据专业志愿填报情况及投档分数确定录取专业。对无法满足其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对于进档的江苏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内蒙古考生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对于非湖北省的重点线上的考生,若其在二批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录取时原则上满足其专业志愿。

第十八条录取时若志愿生源不足,采取征集志愿方式至录取额满为止。对符合国家优录政策和学校优录规定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美术类专业考生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达到60分(按总分150计),对专业加试成绩优秀者或一志愿不满专业酌情降分录取。湖北省美术类录取时按综合成绩[(校考成绩+联考成绩)×50%+文化成绩×50%],中美合作办学专业与非中美合作办学专业分开排序,择优录取;北京、上海、湖南等省市按综合成绩(联考成绩×50%+文化成绩×50%),分专业择优录取;其他省、市、区按综合成绩(校考成绩×2×50%+文化成绩×50%),中美合作办学专业与非中美合作办学专业分开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非湖北省美术类各省专业成绩前三名,湖北省美术类(非中美合作办学)专业成绩前三十名,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各省(区、市)本批次资格线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者,若当地招生政策允许,予以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非单独考试招生的高水平运动员考核合格的考生,均须达到本省规定的相应的录取资格线或优录线。

第二十二条华侨、港澳地区和台湾省考生按教育部的有关安排进行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定向新疆就业学生的录取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除中德、中法合作项目外,其它专业外语学习进校后按照英语组织教学。其中语言类、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项目(中德、中法项目除外)等专业要求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四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因高职高专新生未报到造成的缺额,按各省招办规定实行补录。

第五章新生入学及其它

第二十六条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以前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以及有文件规定应交纳的费用等。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体检等情况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为辅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三十条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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