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衡水学院招生计划均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具体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学校预留计划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用于处理同分情况,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不平衡的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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