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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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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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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招生章程

hbs018 2017-12-21
312

衡水学院:                  

你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衡水学院章程》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河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办法》之规定,经河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学校修改、向社会公示,并经教育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院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坚持推进依法治校,努力实现科学发展。                     

                    

    河北省教育厅              

                  

 20161228

              

               

            

 
             

            

           

衡水学院章程

                  

                  

序 言

                    

衡水学院是河北省教育厅和衡水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和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前身是1923年建立的直隶第六师范。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衡水师范专科学校。1998年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衡水教育学院并入。2004517日经教育部批准,升格改建为衡水学院。2011年中共衡水市委、衡水市人民政府决定,衡水工业学校和衡水学院分院并入。

学校在长期的办学发展中,凝聚了“自主自强”的学校精神,形成了“尊师爱生、严谨唯实”的校风、“敬业树人”的教风和“勤学力行”的学风。特别是升本以来,学校坚持“进步教育”的办学理念,秉承“守正出新”的校训精神,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以笃守正道、开拓创新、培养人才、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国家为己任,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应用技术大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衡水学院(英译为HengshuiUniversity),由国家设立。                    

学校网址:http://www.hsnc.edu.cn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1088号。

学校可视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法律法规,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实施内部管理。

第五条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学校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实行教授治学。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衡水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衡水学院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逐步扩大系(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系(部)的办学主体作用。

                    

第二章 办学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九条学校坚持立足衡水,面向京津冀,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应用为导向,多学科协调发展,培养基层需要的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十条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其他工作服务和服从于教学。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分级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统一的教育质量监控体系,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12345学校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各环节,形成课堂教学、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多位一体的育人平台,不断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理念,积极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沟通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与专业。                    

第十六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职业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为辅,并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位。

            

 

第三章 学校成员

  

第一节  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公平获得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五)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达到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七)依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六)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勤奋进取、坚强乐观的良好品性。

第二十二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断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向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位。                     

 

第二节 教职员工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聘任;

(二)管理人员按管理岗位进行聘任;

(三)工勤人员按工勤技能岗位进行聘任。

第二十九条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                    

学校对违法、违纪或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为人师表,敬业树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履职尽责。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探索教育教学新思路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学术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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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五条中国共产党衡水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衡水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衡水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九条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条  学校通过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与学校事业发展有关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常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党委常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负主体责任。

第四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及其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制定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对其决策范围、职责、程序等予以明确。                    

 

第三节 校级议事协调、咨询机制

 

第四十五条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沟通工作情况,交流重要信息,协调处理工作事务的集体议事方式。

党政联席会议的会议制度,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校务咨询机构,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开展咨询研究,向学校决策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并可吸收一定比例的学生代表、校友、政府部门负责人、社会人士、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等参加,委员实行聘任制。

校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学校健全以学校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学校法律顾问队伍。

学校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防范、控制法律风险为主,法律补救为辅。学校作出重大决策、实施重大项目、使用大额度资金、签订重要合同、出具法律事务文书、制定重要规章制度等,事前应当咨询法律顾问,或者委托法律顾问审查或作出法律风险评估。

 

第四节 学术管理体制

 

第四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衡水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系(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和决策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作出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及相关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组成,人数为九至二十五人的单数,每届任期一般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

 

第五节 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学校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和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在各系(部)和工会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建立分工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五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并持续推进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社会各界人士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学校着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完善院长领导、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会组织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监察处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内部工作机制,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为基础,对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依法依规可以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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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系和教学部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系。系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设立教学部,教学部具有独立建制或与系合署,享有与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系和教学部的设立、合并、变更或撤销,应当充分调研和论证,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九条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系(部)发展规划;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日常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三)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四)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对本系(部)人员实施聘任与管理;

(五)负责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系(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系(部)主任定期向本系(部)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第六十一条  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系(部)级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二条系(部)级党组织和系(部)行政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责任。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本系(部)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在本系(部)党政职权范围内具有最高决策权。关系本系(部)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事项,都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会议制度,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制定。

第六十三条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和实验室等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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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校注重与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利用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的合作办学和学术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六十七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学校依法成立衡水学院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成立衡水学院教育基金会,吸引校友和社会捐助,募集资金用于学校事业,增强办学实力。                    

第六十九条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支持和积极组织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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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科研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七十一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三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四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名称、学校声誉和学校享有的知识产权。

第七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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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七条学校校徽为蓝色同心圆双圆徽标。中间是由“衡水”的汉语拼音首字母“H“、“S”变形而成的图案,寓意大鹏在蓝天展翅翱翔,又像在学海中扬帆的小舟。外环底色为蓝色,上方是启功先生题写的校名,下方有“1923”字样,代表学校的建校时间,左右两侧环以“衡水学院”的英文名称大写。

第七十八条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启功先生题写的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校徽。

第七十九条  校歌(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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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一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河北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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