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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sc008 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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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四川理工学院,英文译名: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 Engineering
    
第三条  四川理工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四川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座落在四川省自贡市。现有三个校区:汇东校区、营盘校区和黄岭校区;二个教学分部:四川理工学院成都美术学院、四川理工学院成都新华学院(专科)。本、专科生毕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四川理工学院,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阳光工程”建设,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接受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学校招收的专业均为非师范专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由招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高考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和监察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能否投挡我校,学校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办理。已投档到我校的非第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在志愿优先的基础上按成绩优先的办法。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对于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五条  除外语类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属地化原则,学校按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每年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将在“四川理工学院”网站上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校纪委、监察处反映情况或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艺术、体育类招生办法、程序及要求详见当年艺术、体育类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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