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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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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师范学院: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师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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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师范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nx003 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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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保证宁夏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宁夏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宁夏师范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宁夏师范学院(国标代码 10753)

第五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学校隶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校 址:宁夏固原市学院路

第九条 学校概况:宁夏师范学院坐落于宁夏南部六盘山下历史名城固原市,是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是自治区教育厅和固原市共建高校,是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授予的首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之一。学校现有13个教学院(系、部),拥有法学、文学、理学、工学、教育学、历史学、理学和艺术学等8个学科门类的27本科专业、4个专科专业,面向全国招生。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宁夏师范学院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宁夏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宁夏师范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审计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 认可政策

1、我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或降分优惠政策,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

2、我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和经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允许的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

3、我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综合考试科目成绩。

第十四条 限制条件

1、我校各专业录取不限制男女比例,限招英语语种。

2、报考我校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外语口试。

3、报考我校舞蹈学专业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67CM,女生不低于158CM。

4、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口齿清楚、五官端正,身高符合体检标准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投档程序

1、我校严格按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规定和录取批次进行录取。

2、我校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投档原则接收考生电子档案,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平行志愿相关录取政策执行;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将依次从后续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3、如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按分数进行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

4、考生参加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联(统)考且成绩合格,在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艺术类、体育类文化考试规定分数线的情况下,依据志愿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满为止。我校单独组织艺术专业考试的省份录取时在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艺术类文化考试规定分数线的情况下,依据志愿按我校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满为止。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措施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

第十七条 奖助措施

1、奖学金: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宝钢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建行宁夏分行少数民族地区大学生成才计划奖学金”、“宁夏伊品奖学金”、“移动固原分公司大学生团学骨干奖学金”、“学校学生综合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等8项奖学金。

2、助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助学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教育助学项目助学金”、“宁夏陈逢干大学生助学基金会助学金”、“香港海鸥助学团助学金”、“南京证券百万圆梦助学工程助学金”、“香港慈恩基金会助学金”、“固原军分区1+1助学金”、“新东方西部特困大学生专项助学金”等8项助学金。

3、其他资助: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临时特困补助、PHE项目(提高高校贫困生能力)、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按政策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招生咨询及监察

第十九条 招生咨询电话:(0954)2079366

E - mail: nsyzb@163.com

网 址:http://zs.nxtu.cn/

第二十条 招生监察电话:(0954)2079466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招生计划、专业方向、报考时间和方式等各类招生考试信息以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对以宁夏师范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宁夏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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