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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锦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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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20年高职单招考试公告与四川大学锦江学院 2020年单独招生组考工作方案

sc033 2020-12-09
412

四川省2020年高职单招考试公告

5月31日

经省招考委研究,决定我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高职教育单独招生(简称“高职单招”)考试在进行。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高职单招考试分文化考试和技能综合测试两部分,其中:文化考试时间全省统一为5月31日9:00-11:30,技能综合测试具体时间由学校自主确定。考试由学校自行组织进行。

所有考生从开考前14天(5月17日)开始,必须每天登录指定网址(微信关注公众号“招生考试信息网ZK789”进入,二维码附后),按要求如实填报身体健康信息,直到本人考试结束。中学要每天督促考生按时登录、完整填报,并对异常情况按当地防控要求进行处置。身体健康信息填报不完整的考生,不能进入考点考试;隐瞒疫情严重地方的出行史、与高危人员接触史、本人有发热及呼吸道症状的,一经发现,将取消考试资格并按规定处理。

2.

3.考试期间,考生按学校规定的办法进入考点和考场参考,须按要求核验身份、出示健康码、测量体温。

4.考生在考试期间要切实增强疫情防控意识,认真做好自我防护,做到戴口罩(考生在核验身份和考试过程中除外)、勤洗手、不串门、不聚餐、不聚会,不出入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2020年5月7日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

2020年单独招生组考工作方案

根据教育厅《关于开展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高职教育单独招生申报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65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考试基本情况

学校单独招生考试分为文化素质(普通类、中职类)笔试、综合素质测试(普通类)或职业技能测试(中职类),均由学校统一组织。具体如下:普通高中毕业生参加文化素质(普通类)笔试和综合素质测试(笔试)。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文化素质(中职类)笔试和职业技能测试(专项技能测试)。

录取总成绩为文化素质笔试成绩(总分300分)+综合素质测试(普通类,总分200分)或文化素质笔试成绩(总分300分)+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中职类,总分200分),总分500分。

(一)考试时间:2020年5月31日

(二)考试地点: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锦江大道1号)

(三)考试内容及范围:

1.普通高中毕业生考试包括“文化素质(普通类)笔试”和“普通类综合素质测试”。“文化素质(普通类)笔试”成绩满分为300分,“普通类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为200分,总成绩=笔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总分为500分。

(1)文化素质(普通类)笔试: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时间150分钟。

文化素质(普通类)笔试内容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三科分卷,每科满分卷100分,总分为300分。

(2) 普通类综合素质测试:学校组织专家组统一命题,采取闭卷笔试,满分 200 分,考试时间 90 分钟。综合素质测试以应用型和能力型题目为主,注重对考生知识积累与素质和技能的考查。着重考查考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创新思维能力。

2.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包括“文化素质(中职类)笔试”和“专项技能测试”。“文化素质(中职类)笔试”成绩满分为300分,“专项技能测试”成绩满分为200分,总成绩=笔试成绩+专项技能测试成绩,总分为500。

(1)文化素质(中职类)笔试: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时间150分钟。

文化素质(中职类)笔试内容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三科分卷,每科满分卷100分,总分为300分。

(2)专项技能测试:专项技能测试采取面试、闭卷笔试、技能测试三个种方式其中一种,满分200分,测试学生的动手能力、反应能力、观察力和注意力等综合能力。

(四)具体考试时间及地点安排(详见考生准考证)

1.准考证领取时间及地点:2020年5月30日16:00-17:00,考生持身份证和防疫健康码从我校南大门进入,到第4教学楼2楼领取准考证、确认报名表相关信息并查看考场;

2.文化素质(普通类、中职类)笔试:5月31日上午9:00—11:30

3.普通类综合素质测试、职业技能测试:5月31日下午14:00—18:00

4.笔试、普通类综合素质测试及职业技能测试地点安排:(详见考生准考证)

类别 考试项目 考试地点 考试时间 备注
文化素质笔试 文化素质(普通类)笔试 4教2楼 2020年5月31日 09:00-11:30 四川省考试院统一命题,学校统一组织
文化素质(中职类)笔试 4教2楼
普通类综合素质测试 素质测试(笔试) 4教2楼 2020年5月31日 14:00-15:30 普通类考生参加普通类综合素质测试
职业技能测试 金融管理 4教3楼 2020年5月31日 14:00-18:00 中职类考生根据报考专业分配教室,由专业测试小组对中职类考生进行下一步的专项技能测试安排。
会计 4教2楼 2020年5月31日 14:00-15:30
建筑装饰工程技术 4教2楼 2020年5月31日 14:00-15:30
市场营销 4教3楼 2020年5月31日 14:00-18:00
影视动画 4教2楼 2020年5月31日 14:00-16:30
第4教学楼4101教室为午休及考试等候区

(五)职业技能测试安排

1. 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职业技能测试。

2. 中职类考生到职业技能测试场地随机抽取测试题目,普通类考生参加普通类综合素质测试。

3. 考生进入职业技能测试等候场地后主动将手机上交到手机存放处,测试完拿手机直接离开考场,不允许逗留。

二、考试组织机构与职责

为确保顺利完成学校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高职教育单独招生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学校2020年高职教育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单独招生工作中重大事项决策。

(一)考试领导小组

组长: 何志伟

副组长:韦泰旭、王金顺、杨家仕、林宇、郑明水、钱臣林

成员:蔡昕、胡彬、周鹏、陈国印、罗洋、廖国琼、何惠阳、蔡立、游婧、郭斌、童金妹、张新辉

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管理考点本次考试的实施;

(2)处置并上报考试过程中的重大违纪舞弊事件;

(3)选聘考点主考、副主考;

(4)监督各工作小组工作情况,尤其是考试期间巡视考点内各考务人员、监考员以及楼层负责人职责履行情况;

(5)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制定教育与处罚办法,确保考务工作人员规范操作;

(6)上报考点的考试情况。

(二)组考工作组及其职责

1、综合素质测试、职业技能测试组

组长:何志伟

成员:各相关学院、通识教学部、思政教学部

主要职责:

负责制订测试方案、测试内容等工作。

2、考务组

组长:何志伟

副组长:胡彬、刘诚

成员:教务处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

(1)负责组考方案制定;

(2)负责考场设置与编排、考务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选聘与培训;

(3)负责考试组织与实施等考务全程具体工作安排;

(4)负责组织试卷运送、保密、阅卷和成绩统计;

(5)负责考试违纪舞弊事件的调查工作。

3、考试保障组

组长:林宇、杨家仕、郑明水

成员:校办、财务处、学工处、保卫处、后勤保障处、宣传部、实验设备中心、采购中心

主要职责:

(1)负责教室内广播调试、监控设备调试、考场屏蔽器装置安装调试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2)负责试卷运送、保存、交接、考试组织、阅卷、统分、考试期间考场区域安全保卫等各环节的保密保卫工作;

(3)负责校内车辆管制、交通指挥和秩序维护;

(4)负责单招考试氛围的营造、路标和警戒线的设置、横幅的悬挂;相关新闻稿的撰写和报到等宣传工作;

(5)负责组织考试各环节设施设备准备及技术服务,饮水、供电、就餐、医疗、卫生、家长休息区等工作,检查门牌号是否齐全、室内外照明设施、挂钟是否完好,确保完整无损;

(6)负责考生报到时电脑及网络系统的安装、调试等技术工作,确保考生报名系统的正常使用;

(7)负责考生报名费用管理、劳务费发放,印制考试当天中午考生及家长餐票及发放等财务工作;

(8)负责协助志愿者的选聘与培训工作,组织志愿者引导考生及家长。

4、资格审查与录取组

组长:韦泰旭

副组长:蔡昕、黄永新

成 员:招就处、学工处、相关学院

主要职责:

(1)负责单独招生考生的报名、考生信息核准、考生信息资格审查与信息公布、提交拟录取名单、办理录取手续,信息发布、发放录取通知书、新生报到注册和复查等工作;

(2)负责告知考生相关注意事项;

(3)负责引导考生与家长的接待工作。

5、监督监察组

组长:王金顺

副组长:钱臣林、游婧、胡彬、刘诚

成员:纪委、人力资源部、学工处、教务相关人员

工作职责:

(1)负责对命题、笔试、专业素质测试、阅卷和成绩统计等工作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

(2)负责省市巡考人员的接待;

(3)负责监考人员的资格审查;

(4)负责监督考点考试工作的运行情况,尤其是监考员职责履行情况;处理考试中工作人员渎职和考生违纪;

(5)负责处理举报投诉;

(6)完成主考、副主考安排的其他工作。

6、试卷阅卷与成绩统计组

组长:何志伟

成员:教务处、相关学院、数学教学部、通识教学部、思政教学部

主要职责:

(1)负责对考生试卷进行阅卷,并开展试卷分析、成绩统计、成绩审核、光盘刻录等具体工作;

(2)承接考生查分。

三、 考务工作人员要求及培训

1.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纪律性强,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未发生过严重的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

2. 考试工作人员实施回避制。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本次单独招生考试的,应回避接触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答卷等涉密材料及考生成绩评定等工作。

3. 本次单独招生考试设置主考1人,由主管教学副校长何志伟担任,副主考1人,由教务处处长助理胡彬担任。文化考试、普通类综合素质测试考场设监考员2名,即甲乙监考各1名,每个楼层设流动监考2名。配备足够的身份验证、考务、医疗、后勤、安保等工作人员。职业技能测试考场各设考官3名,计时记分员1名,候考室工作人员1名,引领员1名,机动1名。

4. 主考(副主考)应在考前用一天时间组织监考员和考点工作人员学习和培训,增强其工作责任感,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和分工,熟悉相关法规、制度和考试纪律等。特别要对监考员进行监考业务训练,熟悉和掌握试卷、答题卡的分发和回收、密封和考生条形码的粘贴等各细小环节的具体做法。每个监考员都应完全熟悉、掌握自己的工作程序、做法直至达到要求。同时,要对监考员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培训,要求监考员认真履行安检职责,严肃安检纪律,确保安全检查切实有效。要组织监考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大面积违纪舞弊事件、内外勾结舞弊事件和试题失密、泄密以及试卷和答题卡丢失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四、命题及试卷的领取、运送与保管

1. 文化素质(普通类、中职类)笔试试卷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试卷的领取、运送和保管参照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要求执行。

2. 普通类综合素质测试、职业技能测试命题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学院和教学部命题,要求建设专项技能测试题库。测试过程中随机抽取试题并作答。

3. 参加试题库建设及试卷交接、运送、保管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严守纪律,保密观念强,身体健康,并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4. 试卷(答卷)保密室在启用前必须全部达标。所有试卷(答卷)保密室、试卷整理、分发场所、答卷回收场所,均须安装摄像头,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

五、考前准备

1. 考点实行封闭管理,应明确标明警戒线,建立考务、保卫、监控、医疗、后勤、保密、播音等相关考试工作组,以保证考试实施。设置试卷(答卷)保管室、考务办公室、试卷(答卷)分发回收室以及临时医务室、保卫室、考生询问处、茶水处、车辆停放处等必要的服务设施。按需备足手持式金属探测器、考生身份验证终端设备、草稿纸、小刀、胶棒等考试用品及主考、副主考、监考员、工作人员、考生领队佩戴的各种标志。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等设备须在考试前逐一调试正常。

2. 在考前一天公布考试时间与科目安排表、《考场规则》,张贴各考场编号及其准考证起止号、茶水处、医务室、厕所等分布示意图。各考场门口应张贴本考场编号及其准考证起止号,每考场设立考生“非考试物品暂放处”。

3. 考点应制定《考点应急疏散预案》,根据考点布局结构在考点内的运动场等空旷地带设立应急安全场所。同时,在考场至安全场所之间设立应急疏散通道,并在考点明显处张贴应急安全场所、应急疏散通道的示意图及标记。

4. 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5. 每个考场按30名考生安排,考生座位一人一桌,单行排列。考生“准考证号”的末二位即是考生考试时的座位号。座位号以背靠黑板、面向考生站在讲台上的监考员的右手边第一列第一排为01号从前向后竖行编排,第一列编完后再从第二列从后向前竖行连续编排,按此编到本考场内最后一名考生。座位号贴在考桌的上角,以便于考生对号入座和监考员核对检查。

六、考前教育

考前教育包括向考生发布考试科目和时间安排表、考场规则,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违规、违法处理规定、考风考纪教育以及正确对待考试等内容。

为便于安全检查工作顺利实施,考前教育时,要专门向考生宣传安全检查的重要意义,宣布安全检查的有关规定和做法,要求考生按照《考场规则》的规定携带考试用品和穿戴衣物。特别提醒考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枪支、无线电收发装置及其他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同时,告知考生要自觉遵守安检秩序,入场时要排队有秩序地接受安检,切忌拥挤、推搡。

七、考场规则

考生守则

(一)文化素质笔试:5月31日上午9:00-11:30

普通类综合素质测试:5月31日下午14:00-15:30

1. 考生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于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2. 考生准许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钢笔、铅笔等参加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手机等物品进入考场。

3. 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考60分钟后才准交卷离场。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4. 考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后,须将自己的《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子的左上角,只能在答卷纸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报考学校名称,不得在答卷其它地方做任何标记。

5. 考生须在主考人员宣布开考信号后才能开始答题。

6. 考生应当尊重考场监考老师,自觉接受监考老师的监督和检查。

7.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准喧哗,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8. 考生在考试中严禁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严禁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别人抄袭,严禁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凡违反考试纪律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试卷作废、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理。

9.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将答卷反扣桌上,依次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

(二)职业技能测试:5月31日下午14:00-18:00

1. 考生需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参加测试。

2. 考生于31日下午13:30以前,前往所报专业职业技能测试考场等待点名,点名不到,作自动弃权处理。

3. 考生考前做好准备和适应性训练,进入考场后不得擅离考场。

4. 因伤病不能按期参加测试者,一般不予补考。在测试中间由考生本人原因造成失误,一律不准补考,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失误,考务组商议解决。

5. 考生考完之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场内逗留、谈论或围观。

6. 考生应当尊重考场监考老师,自觉接受监考老师的监督和检查。

7.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在考试中有代考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当年的录取资格。

八、疫情防控

为充分保障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和考点的疫情防控安全,需要严格遵守以下几点:

考试工作人员:

1.考试工作人员每日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和行踪报告,并如实上报学校,确保组考前身体状况良好。

2.准备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有条件时可随身携带速干手消毒剂。

3.乘坐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需全程佩戴口罩,安检时短暂取下口罩,面部识别结束后立即戴上口罩,尽快通过安检通道。

4.做好手卫生,尽量避免直接触摸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公共设施,接触后及时洗手或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注意个人卫生,避免用手接触口眼鼻,注意咳嗽礼仪。

5.尽量选择楼梯步行或扶梯,并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与他人正面相对;若乘坐厢式电梯,与同乘者尽量保持距离,分散乘梯,避免同梯人过多。

考点:

1.做好消毒剂、口罩、手套等防疫物资的储备,由专人全面负责考点清洁消毒工作。

2.考场布置时应加大考生间距,间距不得小于1米。

3.考点入口做好限流措施,避免发生大规模人员聚集。

4.考生进入考点时,需由专人负责检测体温,体温异常者不得进入考点。

5.考试过程中,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全程佩戴口罩,并注意考场通风。

6.考试结束,考生有序离开考场区域,避免发生大规模人员聚集。

(三)异常情况处置:

考点内设立若干(临时)隔离室,位置相对独立,如考试过程中有考生或工作人员身体出现异常,可转移至隔离室,考生可继续作答,学校及时将情况报当地卫生疾控部门。

九、应急预案

内容见以下附件。

附件1:《单独招生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附件2:《考场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附件3:《四川大学锦江学院试卷保密室管理规定》

附件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附件1:

单独招生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全员参与、安全第一、疏散有序”的原则,为保证考试期间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快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防止发生人群挤压、踩踏事故,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机构领导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1.应急机构领导小组

组长:何志伟

副组长:王金顺、杨家仕、林宇、钱臣林、郭斌

成员:教务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相关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现场考务小组、医疗救护小组、现场安全应急疏散小组、安全保卫小组。

2.应急机构领导小组职责

组长职责:统筹领导,现场指挥,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负责疏散命令的发出。

副组长职责:协助组长实施本方案,对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突发事件迅速了解判断,协助组长确定应急方案,组织各组按预案进行疏散、救护、保卫、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各应急救援小组人员工作职责

1.现场考务小组

组长:胡彬

副组长:刘诚

职责:

(1)负责警报,并根据总指挥的命令发送撤离口令。

(2)向省考试院报告情况。

(3)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灾情。

2.医疗救护小组

组长:林宇

副组长:蔡立

职责:

具体负责在发生灾害过程中对伤员应急救护,及时与120取得联系救护车及时救护,并向组长报告伤员人数和情况。

3.现场安全应急疏散小组

组长:钱臣林

副组长:陈国印

职责:

(1)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考生的紧急疏散及撤离秩序、安全管理,并在每个楼层通道安排5名教师负责楼道口秩序,严防通道内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2)检查学生避险情况,及时纠正不正当的避险措施;到达安全场地后清点学生人数;

(3)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学生人数;做好撤离后学生安全管理和情绪稳定工作。

4.安全保卫小组

组长:郭斌

副组长:朱建

职责:

(1)防止非地震灾害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和学校财产损失。(2)加强校园值班值勤和巡逻,防止考场外的通讯作弊活动;(3)按要求做好安全排查有关工作。

三、紧急疏散具体安排

(一)张贴标示

由楼层负责人在考点教学楼各层楼道明显处、楼梯口张贴疏散路线方向图标。在疏散集合点放置明显标志以保证考生有序集中和清点人数。

考前通过公告、校园网通知考生熟悉疏散线路及其他注意事项。

(二)紧急避震

1.听到警报声,要保持镇定,切莫惊慌失措,应先尽快躲避到安全地点,如遇地震,不要逃离教室。

2.在教室内的学生应立即就近躲避,身体采用俯卧或蹲下的方式,躲到桌下或墙角,以保护身体被砸,但不要靠近窗口。

3.躲避的姿势:将一个胳膊弯起来保护眼睛不让异物击中,另一只手用力抓紧桌腿。在墙角躲避时,把双手交叉放在脖子后面保护自己。

4.卧倒或蹲下时也可以采用以下姿势:脸朝下,头近墙,两只胳膊在额前交叉,右手正握左臂,左手反握右臂,前额枕在臂上,闭上眼睛和嘴,用鼻子呼吸。

5.疏散后的集结点为空旷的地方,并要用双手抱头,防止被砸,要避开建筑物和电线。

(三)紧急疏散

1.听到撤离警报后,由流动监考员组织考场内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紧急疏散线路快速、有续地撤离到指定集合地点。各疏散楼道口,流动监考员负责维护楼道考生疏散秩序。

2.撤离后集合地点:教学楼右侧篮球场。

3.疏散指挥人员位置安排:

发出疏散警报后,楼层负责人、流动监考员迅速到达本楼层中间楼梯口位置,指挥考生有序疏散撤离。监考老师在所有考生撤离后方可离开考室。

疏散要求:各位置工作人员务必指挥考生走指定的疏散通道,指挥考生有序迅速撤离,避免局部拥挤、等待逗留、逆向走动;指挥考生不要大声喧哗、过度紧张,要保证有效指挥;原则上左面教室的向疏散集合点(左)撤离,右面的向疏散集合点(右)撤离,撤离结束后学生按按考室集合站立,各考室监考老师清点本考室考生人数并上报应急疏散小组组长。

未发出疏散警报,原则上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如有考生私自撤离的,不允许将试卷带出考场,并告知考生一旦未经同意私自离开不准返回考室。

四、纪律要求

1.进入突发事件紧急状态后,学校指挥领导小组通过各种命令、口授等形式传达各种命令、指示,命令、指示一经发出所有负责人员必须立即到岗到位,凡发现不到岗位者将追究责任。

2.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行动中,要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实。凡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将追究个人责任。

附件2:

考场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附件3: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试卷保密室管理规定

一、试卷保密室为存放各类考试试卷专用,试卷、答卷必须存放在试卷保密室(答卷保密室,简称保密室)保密柜内,确保绝对安全,要做好防潮、防火、防盗、防鼠。

二、 必须保证保密室的防盗系统、监控系统、消防系统、通讯系统、报警系统工作正常。试卷保密室管理实行安全责任制,如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

三、在试卷存放前,要对保密柜内其他物品进行清空,保卫处和考试主管部门要对保密室的设施及运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试卷在运送过程中要有专车,要做到卷不离人,不允许携带试卷出入公共场所。如遇意外情况,应立即逐级上报并迅速处理。

五、试卷(答卷)运抵保密室,须立即清点,无误后入柜。试卷(答卷)一经存入试卷保密室,保密室门和存放试卷的保密柜必须立即上锁,同时启动防盗报警器和监控器,并贴上密封条。

六、 试卷保密、保管的工作人员和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试卷保密室管理人员守则》,严禁在保密室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私自使用电话、通信。

七、 必须24小时昼夜值班守护、巡逻,每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

八、 守护试卷值班人员不得保管保密室、柜钥匙。套间式保密室里屋门的两种钥匙由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或保密室负责人掌管,双锁铁柜的两种钥匙或密码锁铁柜的密码和钥匙由另外两人分别掌管,钥匙不得转交他人或互相代管。领取和存放试卷(答卷)时,须有3人以上同时在场,才能开启保密柜。

九、 守护试卷值班人员必须将当日当班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值班守护人员交接班时,交接双方必须同时查验保密室情况,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交接班。最后一班值班人员要负责把值班记录、非值班人员进入保密室登记簿交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或保密责任人存查。值班人员须做到每日值班并做好交接记录。

十、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保密室,对因工作需要进入保密室的人员,要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十一、 试卷存放期间,试卷保密室工作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人员要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附件4: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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