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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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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高职专科 高校类型:医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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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jl028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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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拔,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办法,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的自主权,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公开,选拔自愿热爱职业教育的优质生源,促进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结合学校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9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的高职单招类和对口类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

第二章 学校性质及学历证书颁发

第五条 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全日制公办省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经吉林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高职分类考试面向吉林省招生。高职单招招生计划根据考生毕业类别,按照普高类和中职类分类下达,考生只允许报考本类别内招生的专业,普高类招生计划不区分文理科,中职类考生的毕业别包括中等师范、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和其他学校;对口类招生计划按照中职医学类下达。

第七条 高职单招考试如计划未能完成则在进行征集志愿并再次进行职业技能测试,如征集志愿后仍未能完成招生计划,经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后,不足部分则转入学校当年吉林省专科相应批次统招计划。

第四章 专业志愿填报

第八条 各科类分别设置六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调剂选项。

第九条 高职单招类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学校官方网站高职单招报名系统中的填报流程完成专业志愿填报;对口类考生按照吉林省教育考试院要求的时间和流程填报专业志愿。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特点对考生的相关要求,按下列原则录取:

一、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二、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男女比例不限;助产专业宜女生报考,其余专业男女不限。

三、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四、录取规则

对口类的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高职单招类投档,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划定录取控制线。

照顾加分项,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 试 机 构的规定投档,在专业录取时按投档分数进行排序,优先录取实考分高的考生。

五、专业录取

高职单招类和对口类均按照“专业清”原则录取。

考生等效分数相同时优先级别:按科目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对口类科目顺序为对口综合、对口数学、对口语文、对口外语;高职单招类科目顺序为职业技能测试、文化素质考试(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各科目成绩均相同,则由学校高职分类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报专业不能录取、另一专业未满情况下,择优调剂录取到另一个专业。考生未明确标注同意调剂的,一律视为不服从调剂。

对口类考生总成绩达到吉林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相应类别控制线的前提下方可报考我校,录取时按照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高职单招类考生统考后的文化素质考试成绩达到省控线的前提下方可报考我校。录取时按照考生总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录取总成绩=文化素质考试成绩+职业能力测试成绩。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十二条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十三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除国家资助政策外,我校还为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以下资助政策:

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校内奖学金。

重大灾害及重大变故提供临时专项救助。

第十四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七章 学费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每生每学年6000元;口腔医学专业每生每学年6000元;针灸推拿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护理专业每生每学年6000元;中药学专业每生每学年5500元;康复治疗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6000元;中医养生保健专业每生每学年5500元;助产专业学费待定;药学专业学费待定;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费待定;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学费待定;医学美容技术专业学费待定;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待定;眼视光技术专业学费待定;放射治疗技术专业学费待定;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学费待定;

第八章 招生联系与监督

第十六条 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在学校高职分类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十八条 本章程以国家政策和规定为依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章程由学校高职分类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及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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