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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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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高职专科 高校类型:医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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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招生章程

jl028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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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办学类型: 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棉纺路27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临床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

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学费标为每生每年5500元;

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

口腔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医学美容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

眼视光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为每生每年6000元;

助产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300元;

放射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

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

中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

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

针灸推拿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中医康复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老年保健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医学营养专业学费待定。

视觉训练与康复专业学费待定;

眼视光仪器技术专业学费待定。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专科毕业生由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师范生公费教育、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我校校内资助还设立了重大灾害及重大变故提供临时专项救助。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申请程序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由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助产专业宜女生报考,放射治疗技术专业宜男生报考。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报考我校考生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投档比例及照顾加分项。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省份投档比例要求执行。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在专业录取时按投档分数进行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实考分高的考生。

2、专业录取规则。按照“专业清”方式录取,即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录满专业再按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次类推,直至录取完所有专业。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其所在省(市、自治区)已规定了相关排序办法,则按照该省(市、自治区)的办法执行,如果其所在省(市、自治区)没有规定排序办法,则按照我校规定的办法执行,即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以语文、数学、综合、外语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以数学、语文、综合、外语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不分文理类以数学、语文、外语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各科成绩均相同,则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如果个别专业还未录满,则根据考生成绩,择优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录取,如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时,做退档处理。

已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不接受考生退档申请。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棉纺路27号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

第十四条  此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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