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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级福建省内新生户口迁移的补充通知

fj003 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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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公综(2017)209号)的最新文件规定“实行院校录取学生自愿迁移的政策。院校录取的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申请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其中,我省户籍的新生被省外院校录取的,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办的《户口迁移证》;被省内院校录取的,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网上迁移。毕业离校时,应当将户口迁出学生集体户,对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就业创业地或者回原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户口迁回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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