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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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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

tj031 201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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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院校的正规化建设,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条令》,结合公安院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院校是培养训练公安民警的重要基地,必须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校的方针,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实行警务化管理。警务化管理是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对公安院校全体人员各种行为的总体规范,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公安院校的优良校风,以保证各项教学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公安院校及其全体人员。 
    
第二章 警务化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公安院校设立学生处(科),在院校党委、院校长领导下负责学生警务化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加强警务化管理的各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领导、组织、监督各学生大队贯彻执行警务化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配合教学部门抓好学生的学习,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协助搞好党团组织建设,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 公安院校学生按大队、区队、班的建制进行管理,大队300-500人,区队30-50人,班8-15人。 
    
第六条 学生大队在学生处(科)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同时接受系(部)协管。学生大队可设大队长、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副大队长、副政治委员(副政治教导员),根据学生编制人数,按1 100的比例配备专职学生管理干部。主要职责是:按计划组织学生的政治理论学习。掌握全队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执行警务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严格组织纪律。配合教学部门加强学风建设。组织警务训练和课外活动。配合搞好党团组织建设。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学生区队设区队长一名和副区队长一至二名。正、副区队长由学生大队指定或区队选举产生,在学生大队的领导下,负责区队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全区队学生完成学习任务。了解全区队学生的思想情况,开展谈心活动,做好思想工作。负责学生与大队领导、各教学科(室)和教员之间的联系,及时反映学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全区队严格贯彻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搞好警务训练、学习活动和一日生活管理,维护教学和生活秩序。组织全区队学生参加各种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指导和帮助班长?展工作。 
    
第八条 学生班设班长,由学生大队指定或选举产生,在区队长领导下,负责全班工作。主要职责是:带领全班学生完成学习任务。熟悉全班学生情况,如实反映意见和要求,做好思想工作,积极开展互帮活动,搞好全班团结。带领全班学生整理好内务卫生,维护警容风纪,自觉遵守各项制度。 
    
第九条 在职培训学生管理的机构设置可根据各院校具体情况酌情确定。 
    
第三章 警容风纪 
    
第一节 着装和仪容 
    
第十条 着装公安院校着装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保持警容严整。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校学习期间必须着警服。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按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校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身份无关的标志。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校徽、帽徽、领花、臂章等。 
    
第十一条 仪容学生仪表应当保持整洁端庄。男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生发辫不得过肩。男女生均不得染彩发。学生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二节 称呼和举止 
    
第十二条 公安院校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均属同志关系、师生关系,相互间称呼老师、同学,视情况可称呼职务或同志。 
    
第十三条 学生听到上级呼唤自己时,应立即回答“到”。在领受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是”。 
    
第十四条 学生进入教室或院校领导办公室,应敲门喊“报告”;进入其他人员室内,也应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七条 就寝学生在熄灯前十分钟做好就寝准备,服装按顺序放在规定位置;值班人员及时掌握学生归寝情况。听到熄灯信号立即熄灯就寝,停止一切活动,保持肃静。值班人员检查就寝熄灯情况。周五、周六以及节假日晚就寝时间可推迟一小时。 
    
第三节   
    
第三十八条 值班人员在熄灯后查铺。学生处(科)不定期检查学生大队查铺制度执行情况,适时讲评。 
    
第三十九条 查铺的内容人员在位情况及就寝情况。电器、采暖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条 查铺时,不要影响学生休息。查铺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次查铺情况要做好记录。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外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学生上课时间不准请假,特殊情况按各校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学生节假日外出应按时归队,未经批准不得在外留宿。 
    
第五节 例会 请示 汇报 
    
第四十二条 例会制度院校领导例会:每学期二至三次,听取汇报并研究、解决警务化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学生处(科)干部、大队干部、区队干部例会:每周不少于一次,研究、总结各大队、区队工作情况,布置下周工作。 
    
第四十三条 请示、汇报请示、汇报通常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越级请示、汇报。凡属超越本级和个人权限的问题,事前须请示,事后须汇报。区队向大队、大队向学生处(科)、学生处(科)向院校主管领导定期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发生事故和遇到特殊情况,要立即报告。上级交办的任务,要及时汇报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六节   
    
第四十四条 点验是对教学设施、武器装备、学生被装和其他物品的维护保养、管理、使用、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和淫秽物品等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点验的时间和程序,院校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第七节   
    
第四十五条 对来访者,要验证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回答并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操课时间不准会客,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学生不得在宿舍留宿客人。会见归侨、外国人,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第四十六条 上级首长来院校视察工作,外宾参见或举行重大节日庆典活动以及新生训练结束后,视情况组织全院校或一定规模的阅警式,接受检阅。阅警程序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节   
    
第四十七条 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根据有关法规组织升旗仪式。公安院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六、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应当升挂国旗。 
    
第五章 教学秩序 
    
第四十八条 为保证公安院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培养目标的实现,必须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 
    
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当忠诚公安教育事业,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认真组织好课堂教学,维护课堂秩序。 
    
第五十条 教师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缺、调、停课,上课时要按规定着装。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自觉遵守课堂纪律。 
    
第五十二条 学生管理干部要通过定期听课等方法,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及时与任课教师沟通信息,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六章 值班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   
    
第五十三条 建立院校总值班制度,由院校领导带班,设立固定的值班场所,主要职责是:检查学校内部的内务、生活秩序。检查下级值班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及时传达给有关人员。检查安全措施,及时处置意外情况。 
    
第五十四条 建立学生大队值班制度,由学生大队干部轮流在本大队学生宿舍区住宿值班。主要职责是:检查一日生活,维护正常秩序。检查区队、班值日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值班领导。检查大队的安全状况,组织指挥学生应付突发情况。 

第五十五条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记录。学生大队和区队的值班(值日)人员,应当佩带值班(值日)臂章,臂章式样由各院校自行确定。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五十六条 紧急集合是院校、学生大队根据上级的紧急命令,执行上级布置的紧急任务,应付意外情况或进行演习的一种备勤行动。各级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院校及学生大队应制定紧急集合预案,规定紧急集合场地的位置、进出路线、报警信号、通讯联络的方法和到达集合场地的时限以及后勤保障等。 
    
第五十八条 院校、学生大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立即组织人员,迅速而有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做好准备。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一节   
    
第五十九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激发师生的荣誉感,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促进良好校风的形成。 
    
第六十条 奖励种类奖学金;嘉奖;记功;荣誉称号。 
    
第六十一条 奖励依据公安部、教育部、团中央和省(区、市)教育厅(局)、省(区、市)团委有关文件规定实施。 
    
第六十二条 奖励权限学生的奖励由区队推选、大队推荐、学生处(科)审核、报院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十三条 奖励形式为奖状、状章、奖杯、荣誉证书、奖金。 
    
第六十四条 宣布奖励,登记存档。 
    
第二节   
    
第六十五条 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全体人员,做到令行禁止,强化组织纪律观念。 
    
第六十六条 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处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区、市)教育厅(局)制定的“高校学生管理细则”实施。 
    
第六十八条 处分的程序和权限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由学生大队依据有关规定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对违纪者提出处理意见,向学生处(科)上报处分材料,由学生处(科)按学籍管理规定上报学校批准。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上报程序同前款,由学生处(科)上报院校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提交院(校)务委员会研究批准。 
    
第六十九条 宣布处分决定前,应听取被处分者意见。被处分者对处分如有异议,可以向学生处(科)、院(校)务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十条 宣布处分决定,登记存档。 
    
第八章 安全保安 
    
第一节 安全工作 
    
第七十一条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责任制。 
    
第七十二条 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使全体人员增强安全意识,积极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七十三条 建立安全组织,制定预防各种事故的制度和措施,经常检查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七十四条 发生事故,必须如实及时报告上级,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 
    
第二节 保密工作 
    
第七十五条 公安院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安机关颁布的保密法律、法规,增强保密观念。 
    
第七十六条 公安院校应当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九章   
    
第七十七条 各院校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以保证本规定的落实。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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