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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2018-03-26

各市(州)、东风场区招生委员会: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招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2〕6号)的要求,为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全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在各市(州)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教育、卫生、纪检、招生等部门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考生的体检工作,研究和解决体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指导本地区的体检工作。

二、体检对象

所有参加2018年普通高考的考生(包括普通文理科类、艺术类体育类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中职生、高职院校单独测试及综合评价录取、职教师资、残障生、少年班等),均须参加普通高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未经体检的考生,高校可不予录取,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考生自行负责。

三、工作安排

(一)体检时间

体检工作由各市(州)自行组织安排,3月底前完成。

(二)体检医院

体检医院由县(区)招生委员会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院承担。主检医院须按有关文件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参加招生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要求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熟悉。主检医师应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当年有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医生应予回避。

(三)体检项目

体检项目按照《指导意见》执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要求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四)结论告知

各县级招办应制定告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的办法。检查前,提醒考生注意在体检过程中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结论或意见;所有项目检查完毕且结论明确后,工作人员应当检查体检表中所有项目是否都有相应结论,确认无漏检、漏填项目后,监督考生阅知本人体检结果并在体检表背面相应位置签字确认,如考生对于某项体检项目提出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报名所在地县级招办申请复检,逾期不再受理。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签字;如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复检后仍有疑义的,可向市(州)体检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并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同意后,由兰州大学第一医院进行终检,并作出最终裁定。

(五)体检表的管理

1.体检表上的考生号、考生姓名、考生照片等由各县(区)招生办公室统一打印。体检表要求按考生号顺序每50份装一袋。肝功化验单不得粘贴在体检表背面,直接装入考生档案袋。

2.体检医院印章和医生签章必须使用蓝色印泥。

3.体检医院(站)必须成立检查验收组。检查验收组要对考生体检表进行逐一验收检查,重点检查医生填写有无错项、漏项、表述不清、体检结论与实际不符、印章漏印或不清等情况。

4.体检表条形码由招生部门负责粘贴。条形码粘贴必须沿条码区粘贴端正,姓名一端朝向表格左边,考生号一端朝向表格右边。粘贴时不得超出条码区,不得覆盖黑色同步区。

5.参加体检工作干部要求认真仔细,责任心强。保管和运送体检表,要求专人负责,专车运送。

6.体检表扫描安排在4月中下旬,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残疾考生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相关要求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省教育考试院将为符合规定的残疾考生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具体要求如下:

(一)残疾考生参加高考,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须填写《残疾人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在中学初审,并于3月30日前交县(市、区)招办,经县(市、区)招办审核(复印件须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市招办,由市招办审核汇总后于4月10日前交省教育考试院,逾期不予受理。

(二)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核在本地参加考试的残疾考生提出的正式申请,并牵头组织由有关教育考试机构、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结合残疾考生的残疾程度、日常学习情况、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三)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评估报告下发相关批复,县(市、区)招办依据批复形成《甘肃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合理便利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送达考生,由残疾考生或法定监护人确认、签收。残疾考生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的,可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招办提出复议申请。经批准可享受相应合理便利参加高考的考生,相关考点须按《管理规定》要求提供配套设施或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体检结论是考生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填报高考志愿,高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各级招委会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及省招委会有关体检工作的要求,进行专门的研究和部署,宣传体检工作的政策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招生体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细化体检管理办法,对所辖体检医院各项制度建设的落实和完善情况进行检查,统一标准、统一要求,认真选派体检工作人员,确保体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明确责任。要进一步明确体检医院的主体责任,严格实行“谁主管、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岗位负责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保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质量

(三)强化培训。各市(州)要加大对体检医生和招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体检报告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凡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承担本次体检任务。

(四)严格监督。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招委会可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体检进行全程监督。对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严重危害考生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体检工作因不认真、不负责导致考生录取后产生遗留问题的,省教育考试院将通报市(州)招委会,由市(州)招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六、收费标准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收费标准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大中专院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0〕1915号)执行。

                                             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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