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公平竞争、公正选拨、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的要求,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和“三十不得”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省招委会《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廉政建设制度》和学校招生工作廉政相关规定。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将认真追究,依法依规处理。监督电话:0591-22862537。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学校收费严格按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文件及福建省物价局收费目录清单、福建医科大学阳光价费公示牌执行。收费许可证号:KK00031100。
专业收费标准:临床医学(“5+3”一体化)本科阶段、临床医学(“5+3”一体化,儿科学)本科阶段、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护理学、助产学、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药物分析、预防医学等专业6760元/学年;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等专业6240元/学年;生物制药专业6200元/学年;生物信息学、公共事业管理等专业5460元/学年;食品质量与安全、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英语等专业5000元/学年。“5+3”一体化专业研究生阶段按照当年研究生学费标准收费。
住宿费标准:新生住宿费为1200元/生.学年(4人间),安装空调的学生公寓加收1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等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福建医科大学学生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闽医大[2016]133号)文件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形成由校内外多项奖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杂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社会资助及师生爱心捐赠等多元组合的较为完善的奖助体系,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校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出台了《福建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符合相关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完成学业并达到毕业条件的,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录取公布渠道:录取结果将及时公布在福建医科大学招生网站上。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fjmu.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fjmu.edu.cn/zs
招生邮箱:zsb@fjm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91-22860673、0591-22862773(含传真)、4009180081
资助政策咨询电话:0591-22860673
学校地址:
上街校区:福州市大学新区学府北路1号(350122)
台江校区:福州市交通路88号(350004)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