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示无异议的入选资格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按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相关规定填报我校志愿,投档分(含加分)达到生源省份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以及实行综合改革的省份,高考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划定的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后,我校将依据公布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投档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时,学校可根据各省入选资格考生志愿填报情况及生源质量,对招生计划在省份间进行适当调整。
五、附则
1.重庆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高校专项计划招生领导和决策机构。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在高校专项计划招生过程中,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请联系纪检监察办公室(仅限投诉举报)。
2.重庆大学执行教育部、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关于高校专项计划合格考生的录取规定。本简章公布后,若教育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政策有调整,学校将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3.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加强规范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制约。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名单均实行三级信息公开。
4.在专项计划报名、考试、录取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虚假个人信息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考生,均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专项计划报名和录取资格,已经录取的则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做进一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处理。
5.学校在考生申请、录取环节严格开展考生资格审查,取消不符合实施区域、学籍、户籍等要求的考生资格。并在新生报到时,对高校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的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6.本简章解释权归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
7.本简章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
202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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