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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章程(2009年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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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的校名全称为中国人民大学,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邮编100872。

  第三条 我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

  第四条 我校凭借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成人教育本专科生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本科生毕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中国人民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本科生、自主选拔录取学生、保送生、非通用语种专业学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学生、国防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港澳台侨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七条 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我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我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区、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我校承认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投档后,我校按照考生实考分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或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实行“新课程改革”的省区,在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情况下,重点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成绩。

  第十三条 录取专业时,我校根据考生填报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设置1分、2分或3分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各专业志愿之间分数级差相同,具体分值设置以能使我校所录考生总体专业志愿满足率达到最大时的级差设置为准。

  第十四条 所有已投档考生分科类(或选考科目)按实考分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实考分减掉一个分数级差进入第二个专业志愿排队,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我校在提前批次和第一批次录取时,只有在第一学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才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分数级差为50分,考生须服从所有专业的调剂。符合分数级差要求的考生数额不足时,我校将调整招生计划到生源质量充足的省(区、市)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中国人民大学制定的《中国人民大学招生体检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我校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等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国防生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国际政治、理科试验班(信息与数学)等专业,学习期间部分课程将采用英语授课。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如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英语口试,考生须参加且成绩合格。非通用语种专业提前录取考生和英语专业保送生无此项要求。

  第十九条 我校保送生招生、自主招生、非通用语种专业提前招生和国防生招生只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

  第二十条 我校国防生只招收男生,其他类型招生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为武警部队定向招收、培养国防生,在提前批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只录取经我校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艺术设计(平面)、艺术设计(新媒体)、绘画(油画)和绘画(中国书画)四个专业及方向将按“艺术类(美术)”专业名称公布分省招生计划。

  第二十三条 我校自主招生、保送生招生、非通用语种专业提前招生、艺术特长生招生、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国防生招生、艺术类招生、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的录取办法,按照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和考生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港澳台侨生的录取办法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我校学费标准为:外语类专业每学年6000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年10000元,其他专业一律为每学年5000元。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另外,我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650-800元。

  第二十六条 我校招生咨询电话:010-62511340,62511156,本科招生网的网址:www.rdzs.com,电子信箱:zsb@ruc.edu.cn。考生填报志愿期间各省(区、市)招生咨询组联系方式详见本科招生网。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因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省(区、市)内范围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我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我校在所在省(区、市)公布的本科招生章程内容为准。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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