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厅《关于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等民办高校2013年新增专业收费标准和调整原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2013]32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费[2013] 41号)规定以及福州大学阳光学院的办学实际,经研究,现就调整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学费标准的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市场营销、行政管理、应用心理、会计学、财务管理、电子商务、工商管理、广告学等八个专业学费标准调整为15000元/生.学年,土木工程、工程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法学、金融学、国贸、电子信息工程、英语、日语、文化产业管理等十个专业学费标准调整为16000元/生.学年。
上述学费标准从2013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福州大学阳光学院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费[2013] 41号)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公布投诉举报电话12358,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20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