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贯彻教育部、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三条青岛理工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理工大学学校代码:10429
第五条办学性质:国有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隶属山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学历证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达到青岛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合格要求者,本科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本科学历证书,专科生颁发青岛理工大学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学生,授予青岛理工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