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有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 学校名称: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二、学校代码:13663三、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四、办学层次:本科
五、办学地点:天津市大港区学府路634号
六、上级主管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七、学校基本情况: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南开大学和天津大港区政府合作创办的,拥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明,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学院。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录取原则
第六条 学校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
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所填报志愿和文化成绩为主要依据,(艺术专业为专业课成绩与文化课成绩之和)平等竞争、公正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纪检部门、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未满招生计划时,学校接受第二志愿考生。第二志愿考生的分数不能低于第一志愿的最低录取分数,依次类推。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则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九条奖学金设立
1、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① 凡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前100名的文、理科考生,且第一志愿被我校录取者,获新生奖学金6万元;② 凡高考成绩达到所在地一本录取线以上的文、理考生,且第一志愿被我校录取者,获新生奖学金1万元(名额不限);③ 如同时符合 ①、② 条件规定者,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奖励。
2、学校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学金分一、二、三等,总获奖比例达到总人数的24%。
第二十条学生学习期满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国家及我校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活动。对考生及其家长因受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欺骗而造成的伤害,我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二条 我校是独立学院,属于民办性质,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填报。
第二十三条 凡是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09年我校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并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解释权归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招生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我校录取结果将及时公布在学校招生办公室网站上,考生可随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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