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日前发布通知,决定对2008年度立项建设的30所项目院校进行验收。
通知称,本次30所项目院校的验收工作以“院校总结为基础、省级验收为前提”。
通知要求学校提交自我总结。其中包括:(1)项目建设基本情况;(2)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和成效;(3)重点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成效;(4)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及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5)示范与辐射成效;(6)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7)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问题等。
通知称,30所项目院校的验收材料将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栏中进行公示,同时,将组织专家对30所项目院校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分别对30所项目院校的建设情况作出评价及结论建议。
通知提出,教育部、财政部将向社会公布验收结果。按照《意见》和《通知》的有关精神,对如期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通过验收,示范作用发挥充分、办学质量高、社会反映好的项目院校,教育部、财政部将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