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场规则
1.考生应诚信应考,杜绝违纪舞弊,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考生凭本人《准考证》(正、反两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考试违禁物品检查。《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持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
3.考生入场时,除2B铅笔、黑色字迹签字笔、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如手机、手表、涂改液、修正带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准考证号签”旁的桌面上,以便核验。考生入座后,须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字。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不得提前作答或动笔写任何字迹。凡答题卡上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等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5.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6.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7.开考前30分钟,考生可以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开考6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提前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8.考生须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位置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位置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9.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10.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将自己的答题卡、试卷、草稿纸依序放在桌面上,用小木块或小石子压住后,静坐在座位上等候。待监考员清点核对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11.考试全程实行实时监控、实时录像,并将实行录像回放审看制度,请考生遵守考场纪律。
12.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替考等作弊行为将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考生牢固树立尊法守法意识,自觉抵制和举报考试作弊和涉考犯罪行为,避免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
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33号令)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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