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各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的规定,对在校考中违规的考生、高校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从严查处。在校考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被认定为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考生,其参加的所有招生院校校考的成绩一律无效,同时将取消其当年普通高考报名和录取资格。凡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省外招生院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和我省关于艺术类专业校考工作要求,积极配合福建师范大学,组织实施好在闽设点校考工作。对省外院校在闽设点校考工作中不按规定操作、不按规定选派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或监督人员、考评专家等)、出现重大违规问题的招生院校,将取消其在闽设点校考资格,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教育部,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解释处理。
五、校考成绩报送
招生院校考后应及时在本校网站公示校考合格考生信息,并将校考合格证(含专业成绩)寄发给考生本人,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同时,请招生院校(含未在闽设点组织校考的院校)根据《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信息交互系统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全国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信息交互系统上报校考数据,并于2020年4月2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我省校考合格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纸质材料用特快专递,寄达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普招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校考合格考生名单”)。未在我省设点校考的高校应一并将校考违规考生的违规事实处理结果通报我院普招处进行后续处理。凡未按时按规定报送考生校考成绩,或报送的校考合格生源数超出规定比例,或信息漏报、错报等影响考生录取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解释处理。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北环中路59号
附件:2020年省外院校在闽设点校考安排表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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