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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职院校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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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招生办,有关高等院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6〕3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8年高职院校招生培养改革申报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17〕198号)精神,2018年我省继续在部分高等院校的艺术、体育、护理、学前教育以及部分技术含量高、培养周期长的专业开展中高职贯通“五年一贯制”(以下简称“五年一贯制”)招生培养改革试点工作。2018年我省五年一贯制招生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为“全省统考”(即依据全省文化课统考的五年一贯制招生);第二种为“指标到市”(即在韶关和汕头两个省中考改革试点市开展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并结合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五年一贯制”招生录取改革试点);第三种为“公费定向”(即为粤东西北地区71个县、市、区公费定向培养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层次幼儿园学前教育专业教师)。

现就2018年高等院校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考试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院校及专业

2018年招生院校及招生专业计划,详见《2018年高等院校五年一贯制试点招生计划》(见附件1)。

二、报考条件

(一)全省统考

具有广东省户籍或符合各地“中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籍(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

(二)指标到市

符合试点市“中考”报名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三)公费定向

报考对象是具有公费定向需求市“中考”报名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忠诚党和人民教育事业,热爱教育工作,自愿报考定向培养学前教育专业,承诺在校学习不转学、不转专业,且保证毕业后服从计划来源地安排,到定向幼儿园任教不少于6年。

(2)身体健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版)》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等相关要求体检合格。

(3)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生源地所在市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招生学校提出的综合素质评价等要求。

三、考试招生及录取办法

(一)全省统考

1.考试组织。五年制招生文化课科目考试实行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评卷,考点设在各试点院校,考试由各考点负责组织。报考音乐、美术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招生院校单独组织的相关术科考试。

2.考试科目和成绩认定。文化课考试科目含语文、数学和英语共3科,各科试卷卷面满分150分,3科总分共450分,采用闭卷笔答考试方式。文化课考试的内容范围按《2018年广东省初中毕业生语文 数学 英语学科学业考试大纲》要求执行。

音乐、美术和体育等术科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设置,60分及以上视为合格,具体要求由招生院校确定。

录取时考试内容基本相同的同类术科考试合格成绩可在各试点院校间互认为合格等级(即60分),不认可其他院校的术科考试成绩的院校要提前在招生章程上告知考生,以便考生到其报名的志愿院校参加考试。招生院校根据考生术科考试成绩确定术科合格考生名单,并由招生院校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于2018年4月25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

3.录取方式

(1)一般专业录取方式。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情况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依据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和各院校招生计划,按文化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

(2)音乐、美术和体育等专业录取方式。省教育考试院划定文化课录取最低分数线,在考生术科考试合格基础上按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结合考生术科成绩情况择优录取。各高校对术科成绩的录取条件和录取规则须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

各院校必须于考生报名前(2018年3月15日前)在学校招生网站等宣传媒体上公布招生章程。考生参加五年一贯制招生考试被录取后,可以继续参加中考及高中阶段学校录取。

(二)指标到市

在我省中考改革试点市(韶关和汕头市)安排一定数量的招生计划,在韩山师范学院等6所高等院校的部分专业开展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并结合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五年一贯制”招生录取改革试点。

韶关和汕头2市各自划定本市“指标到市”招生文化课录取最低分数线。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生源地所在市规定的“指标到市”文化课录取分数线,并符合招生学校提出的综合素质评价等其他录取条件(报考音乐、美术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招生院校单独组织的相关术科考试并术科考试合格)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由相应的市招生办向招生学校进行投档,招生学校择优录取;经各有关市招生办复审后再报省招生办审核。

指标到市的具体报名、考试和招生录取办法另文通知。

(三)公费定向

对符合报考条件及录取条件的考生,由公费定向培养的市招生办按招生计划(详见附件2、附件3)与示范性高中同批次或在提前批向招生学校进行投档,由招生学校择优录取;经各有关市招生办初审后再报省招生办审核。

公费定向的具体报名、考试和招生录取办法另文通知。

四、全省统考的报名和考试安排

(一)报名时间与办法

实行网上预报名加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考生网上预报名时间为3月19-24日;现场确认报名时间为:3月24-27日,具体时间由院校在招生章程中予以确定。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于2018年3月19-24日登录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广东省高职院校五年一贯制招生报名系统”(网址:http://www.ecogd.edu.cn/zkpt/)预报名,按要求填报报考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考生基本情况、报考志愿和考试地点。每个考生可报考2个院校、每院校可填报3个专业志愿。

术科考试分音乐、美术和体育等3种类型,考生只能选择报考一种术科考试。

(二)考试时间:于2018年4月14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上午8:30-10:10英语,10:40-12:20数学,下午15:00-17:00语文。术科考试4月12-13日或4月15-16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由招生院校确定并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

(三)考试地点:文化课考试考点设在各试点招生的高职院校,考生可选择就近考点参加文化课考试。术科考试考点由招生院校确定;为方便参加文化课和术科考试,考生应选择与文化课相同的术科考点参加术科考试。志愿报考术科成绩不互认的院校的考生,必须到报考志愿院校指定的考点参加术科考试。

(四)其他要求

1.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高考文化科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4〕19号)规定,考生按每科25元的标准缴交考试费。文化课按3科收费;术科考试分基本素质和专项基础2科,按2科收费。考生通过如下之一方式缴交考试费:

(1)现场确认报名时当场缴交;

(2)领准考证时到相关考点缴交。

有条件高职院校可实行网上缴费确认。

2.考生凭现场报名时取得的校对回执于文化课考前一天到文化课考点领取准考证。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五年一贯制招生考试试点工作,是高等院校招生工作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各市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和各有关招生试点院校和中学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与管理。试点院校要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稳步推进招生考试的各项工作。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考试组织程序,狠抓考风考纪,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考试工作规定,加强试题保密和考场管理,切实维护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解决。

(二)严格规范招生宣传

各院校要积极做好招生章程的编制和发布工作以及在本校网站上做好报名的各项宣传工作。要将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地点、招生网址、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条件、录取原则、录取方式和收费标准、现场确认报名地点和时间、术科考试时间及地点、术科考试成绩互认条件、学校招生工作咨询及监督与申诉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如实地体现在招生章程中,并于3月9日前报省招生办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各院校法定代表人对该校招生章程的真实性负责。严禁虚假欺骗性宣传、违规承诺,确保考生的知情权和个人权利不受侵害。

各级教育和招生考试部门要协助试点院校做好宣传发动和咨询工作。要及时将有关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和试点院校办学情况宣传落实到每一所初中学校。初中学校要通过多种方式深入、细致地将有关情况告知考生,积极鼓励优秀学生报考。

(三)切实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各有关中学要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尊重考生本人意愿。严禁中学教师、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有偿为招生院校组织生源;严禁试点院校向中学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支付与单独招生考试有关的任何费用。

2.各试点院校要加大管理力度,严格按照“条件明确、程序规范、招生办法公开、接受监督”的招生“阳光工程”工作要求,做好考生资格审查和考场管理。要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良好的考试秩序。凡从事或参与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招生考试规定。

3.各级教育、招生考试部门要加强管理。设置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及时化解工作中的矛盾,遇有重大问题要妥善处理并逐级上报。

4.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要对招生考试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考试招生纪律的行为。对欺骗招生、损害考生利益、组织混乱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院校,视情节轻重,将减少其招生指标或取消其招生试点资格,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或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要及时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取消报名、考试及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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