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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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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坚持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南科技大学,英文全称:“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部标代码:10534;办学类型:公办;学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桃园路。

  第三条 学校概况: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是国家国防科工局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设有90个本科专业,涉及理学、工学、文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农学、艺术学等11大学科门类;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拥有3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4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5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拥有金融硕士、法律硕士、教育硕士、体育硕士、翻译硕士、工程硕士、会计硕士、艺术硕士等8种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及“硕师计划”推免权资格;具有招收港、澳、台学生与外国留学生资格;与英国谢菲尔德哈勒姆大学合作举办建筑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第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严格执行教育部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加强招生委员会的建设,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分省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招生工作分析和总结,及时上报招生有关数据。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监督电话:0731-58291312。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通讯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桃园路,邮编:411201;日常工作电话:0731-58290670,录取期间电话:0731-58273804,58273805,58273808,58273839;传真:0731-58290147,学校网址:www.hnust.cn,招生网址:zs.hnust.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教务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务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学校审定的分专业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预留部分本科招生计划,提前向社会公布,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学校选拔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坚决贯彻执行教育部的招生工作“六不准”规定,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须注意做好招生期间的信息资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

  第六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不单独组织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成绩要求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十九条  港澳台考生考核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二十条 对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试徒手画,则考生必须参加徒手画加试并合格,加试成绩作为专业录取的参考依据,但不计入考生文化成绩总分。对报考中英合作办学建筑学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

  第二十一条 英语、翻译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并要求英语口语考试合格;日语专业限招英语和日语语种考生;学校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其它专业以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为宜。

  第二十二条 采矿工程专业只招收男生,学校其他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录取要求以当年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实行高考招生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上海、浙江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可查询考生所在生源省份教育考试院网站或学校本科招生网。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1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对于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加分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在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七条 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其它省份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依次按英语、数学、语文、综合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湖南省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分进行排名录取;其它省份,在投档考生范围内,按公式“6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4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计算综合分进行排名录取,在考生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九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省份同批次体育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湖南省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分进行排名录取;其它省份,在投档的考生范围内,按考生所在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进行排名录取。

  第三十条 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要求,按投档成绩优先,择优录取。

  第三十一条  对于湖南省高考文化科目单科考试成绩位于全省前万分之一且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符合录取条件,学校将按第一志愿专业录取。

  第三十二条 港澳台考生录取按照教育部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招生录取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四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校本科招生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大学生资助办公室,构建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七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符合学校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校统一颁发湖南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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