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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bj008 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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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加强大学文化建设;

(四)保证依法治校,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

(六)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和老干部工作;

(八)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北京科技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5年。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行使其职权,领导学校工作。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学校党委制定全委会、常委会议事规则,由党委书记定期主持召开会议。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和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合作;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工作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负责教师队伍建设,聘用与解聘教职工,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拟订和实施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决策议事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成员包括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等,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情况参加。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由校长定期召集并主持召开,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原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的院士代表、教授代表、领导班子成员、离退休校领导代表、基层单位负责人代表、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代表、教师和学生代表等组成,主任委员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校务委员会根据其章程的规定组建并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享有学术自由,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学校依法保障学术组织行使学术权力,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各学术组织具体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办法、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依照各自章程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有关法律、规章,负责学术事务审议、决策,学术水平评价,学术咨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和学术纠纷裁决等。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各学科、专业教授推荐选举的委员和校长直接聘任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组成,委员人数为不少于21人的单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每届任期4年,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校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学院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分委员会或者委托教授会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生教学工作咨询、审议、决策,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及撤销,新增研究生导师的审核及决定,学位授权点设置、评估、调整工作的审核及决定等。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21人的单数,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每届任期4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学院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分委员会,并授权其组织学院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审查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学位提出意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监督并作出最终学位授予决定。

第三十九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重要问题审议和指导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本科教学工作咨询,重要教学事务审议或决策,教风和学风建设等。

教学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每届任期4年。

第四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标准等对申报人进行评议,审定其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每届任期4年。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主要职权是:审议学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审议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审议提案办理情况报告;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等。

教代会主席团是教代会的常设领导机构,于教代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学校教代会可下设二级教代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及职权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及提案办理情况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委员会;制订及修订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章程;讨论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定期召开,闭会期间分别由北京科技大学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和其他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学科建设、人才工作、招生、学生工作、国际交流等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各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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