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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bj008 201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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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与附属机构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

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须经过充分论证,校学术委员会评估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并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

经学校批准,学校下属机构方可代表学校或以学校机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

第四十七条 教学科研机构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规范有序地赋予其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八条 学院的职责和职权是: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行政规章制度细则;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制订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措经费,保护和管理由本单位使用的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尊重和维护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教授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责,保障其决议的执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采取竞聘、选举或任命等方式产生,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届。院长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落实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会)决定的学术事项。院长定期向校长和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置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学院党委(总支部)书记全面负责学院党委(总支部)的工作。学院党委(总支部)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决定在学院的执行;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会议依照其议事规则定期召开,讨论决定学院发展运作的各项重要事务。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研究确定,会议原则上由院长主持。

第五十二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教授会。教授会是学院重大事项咨询与学术事项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发展事项等,对学院整体工作提出咨询意见;推荐院长人选;选举学院学术组织人选,根据实际情况,可代行相关学术组织职能;监督学院行政班子和学术组织工作。教授会根据相关规定组建并履行职责,原则上由教授组成,设主任1名。主任由院长提名或教授代表联名推荐,选举产生。

第五十三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中心、科研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参照本章程对学院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图书管理、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按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学校对投资入股的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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