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招委会、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厦门理工学院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福建省A类一流应用型建设高校、省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培育项目建设高校。学校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理工路600号。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管理,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五条 招生处作为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督查组,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 学校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的“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求,严格落实教育部规定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福建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生源结构、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编制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调整原则:录取期间,未完成的计划根据各省生源的实际情况,坚持集体议事原则,在征得省级计划主管部门的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四章 招生要求
第十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第一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报考英语专业要求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中外合作办学(含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专业采用中英文双语或全英文授课,要求高考外语单科成绩达90分及以上,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一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艺术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等四个专业不招收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考生。
第十三条 面向福建省厦门市单列的招生计划,只招收具有厦门市户籍且在厦门市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
第十四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相关省份,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按照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生源省份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采用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00%调档。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一)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招生要求的进档考生,学校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即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考生。
(二)对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进行专业调剂录取(调剂至缺额专业),按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进行专业调剂。对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专业招生要求的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
(三)艺术类非平行志愿投档或未规定成绩排序规则的省份,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专业录取。综合成绩(总分100分)=(专业成绩÷专业满分×5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50)),综合成绩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当综合成绩相同时,则依次比较专业成绩、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四)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含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进行专业调剂录取。
第十八条 地方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生、新疆班、南疆单列计划等录取规则按教育部和各省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加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
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入学注册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杂费,收费标准(人民币,每生/学年)如下:
(一)普通专业:5040元;
(二)重点学科类专业:5460元;
(三)艺术类专业:8640元;
(四)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学年5460元,三、四学年16000元;
(五)闽台合作办学项目专业:15000元;
(六)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专业:28000元;在国外学习阶段学费均按国外大学的收费标准由国外大学收取;
(七)在厦门理工学院就读的少数民族预科生:5040元;
(八)住宿费:970元(6人间);在国外学习阶段住宿费按国外大学的收费标准由国外大学收取。
以上收费标准根据价格管理部门审批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费和住宿费清退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奖、助学金设置
(一)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励金及热心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校贯彻国家资助政策,完善困难学生帮扶机制。延伸“绿色通道”,搭建“绿色长廊”,即学校拨出专款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到校报到所用路费和学期初的基本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家庭所在地银行或信用社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也可于入学后到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还提供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就业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培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籍管理部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转专业根据《厦门理工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生颁发厦门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厦门理工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相应学位证书。学制为四年(建筑学专业为五年)。
第二十七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须进行为期一年的预科阶段学习,考核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安排专业转入本科学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xmu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xmut.edu.cn
咨询电话:0592-6291678
传 真:0592-6291618
电子邮箱:zs@xmut.edu.cn
监督电话:0592-6291998
第二十九条 学校没有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学校的招生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规定凡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