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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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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师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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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范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fj012 2025-05-06

第一条 为保证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泉州师范学院(院校标识码:4135010399)

2.办学类型: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3.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4.学校地址:

泉州主校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398号

南安校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码头镇仙美街100号

第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泉州师范学院;符合泉州师范学院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招生计划及学制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2025 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普通本科各专业学制均为四年。

第五条  新生就学校区

高职专升本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就学地点在南安校区,其他专业就学地点在泉州主校区。

第六条 收费标准

1.学费: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闽价〔2004〕费16号、闽价〔2011〕费284号、闽价〔2011〕费311号、闽价〔2012〕399费号、闽价〔2013〕176费号、闽价〔2015〕费306号、闽价〔2018〕费190号等文件规定,学校普通本科各专业的学费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一般本科专业每学年5040元,重点学科专业(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生物科学)每学年5460元。

(2)艺术类一般本科专业每学年8640元,重点学科专业(音乐学、舞蹈学)每学年9360元。

(3)闽台合作项目:文史类、理工类专业每学年15000元,艺术类本科专业每学年18000元。

(4)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每学年5040元, 三、四年级每学年16000元,专升本每学年16000元。

(5)少数民族预科班:每学年5040元。

以上学费标准如有调整,按价格主管部门文件标准执行。闽台合作项目学费标准指在泉州师范学院学习期间的收费标准。闽台合作项目赴台学习期间学费由台湾合作院校按协议标准收取。

2.住宿费:

泉州主校区学生公寓A、B、C区六人间,870元/生·学年;

泉州主校区学生公寓D区六人间,970元/生·学年;

南安校区每学年650元。

以上住宿费标准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七条 退费办法

若有退费情况,退费办法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录取原则

1.招生工作始终贯彻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学校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

3.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除考生所在省份有特别规定外,采用“分数优先”且“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的方式安排专业。录取按照考生投档分排序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依次进行。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参考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投档分相同时,按各省份普通类考生高考总成绩排序规则排序录取,如仍相同情况下,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4.艺体类专业录取规则

(1)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和省级统考专业成绩均必须达到生源省(区、市)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

(2)艺术类和体育类按院校投档的省份,专业分配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

(3)艺术类和体育类以综合分投档的,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则按单科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各省(区、市)文考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的,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4)艺术类和体育类以专业成绩或文考成绩投档的,学校将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文考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的,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5)未规定投档规则的省(区、市),统一按专业成绩投档。

第九条 专业录取要求

1.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语种,但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

2.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不适宜女生报考。

3.报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定向就业的考生,必须是当年参加普通高考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生,且考生须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录取的学生到校报到注册时未能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则取消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

4.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的预科学生先在我校南安校区进行一年的预科阶段学习,预科学习合格并结业者,我校将根据学生在预科阶段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情况,结合学生志愿填报情况和专业招生计划确定其本科学习专业,并转入我校进行本科阶段学习。

5.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录取照顾政策按生源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身体条件要求

1.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本章程有规定外,均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2.高考体检不合格的,学校将不予录取。

3.根据我校专业(类)学习特点,色觉异常的考生相关专业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的专业: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海洋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材料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航海技术。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予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地理科学、轮机工程。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不予录取的专业:包含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专业。

4.参 照《船 员 健 康 检 查 要求》(GB 30035-2021)的国家标准,我校提前批的航海技术专业的视力和色觉要求为:双眼裸视力4.7(0.5)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 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无色盲色弱,身高要求为:160cm及以上。提前批的轮机工程专业的视力和色觉要求为:双眼裸视力4.6(0.4)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6(0.4)及以上,无色盲,身高要求为:155cm及以上。其他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21)有关规定执行。

5.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学生若毕业从事海船船员工作,考证及工作前须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 30035-2021)相关要求,航海技术专业视力要求为: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7(0.5)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9(0.8)及以上;轮机工程专业视力要求与录取要求一致。

6.高考体检信息不满足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的考生不能录取为公费师范生。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措施

我校建立了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多元化的学生资助体系。

1.奖学金: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

2.助学金:设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和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等。

3.国家助学贷款:考生入学前可在户籍所在地教育局和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后,经学校审核确认,银行发放贷款,学生办理学费缴交手续。每生每年最高可申请贷款金额20000元。

4.校内临时困难补助:本人病重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校内临时困难补助。

5.勤工助学:学校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

6.社会资助:学校积极联系热心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设立奖助学金。

7.发展性资助:学校设立本科生发展性资助实施办法,推进学生资助工作由“给予型”“输入型”向“励志型”“强能型”转变。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与复查

新生收到入学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报到,并按《入学须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按时报到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未按规定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为确保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上报省级招生部门批准,取消其当年进入我校的录取资格。

第十三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监督电话:0595-22919635

第十四条 联系咨询方式

学校网址:www.qztc.edu.cn

招生网址:www.qztc.edu.cn/zs/

微信公众号:qzsfxyzsb

咨询电话:0595-22919911,22919508

传真电话:0595-22919508

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398号

邮政编码:362000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泉州师范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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