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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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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外语外贸学院2016年高职招考招生章程

fj068 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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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确保2016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高职招考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福州外语外贸学院高职招考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名称: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国标代码:13762)

  地  址:福建省福州长乐市首占新区育环路28号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招生层次:本科

  学校概况: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是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大学,是全国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联盟发起单位、副主席单位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理事单位。《2015年中国民办本科高校及独立学院科研竞争力评价研究报告》中我校凭借较强的科研实力进入全国民办本科高校科研竞争力排行榜前30强,位列第25名,居于福建省民办本科高校首位。学校地处福建省会福州门户、素有海滨邹鲁美誉的福州长乐市,占地面积1200余亩,建筑面积44余万平方米。现设有11个系、4个教学部, 24个本科专业;现有专兼职教师800多人,境外教师45人,全日制在校生1.4万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的高职招考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六条 2016年我校高职招考本科招生计划全部面向高中类考生招生。

  第七条 录取志愿设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各设10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高中生填报志愿不分文理科。

  第八条 录取时,按投档分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投档比例为专业招生计划缺额的1:1,高中生投档分即文考总分。

  第九条  征求志愿录取结束后,如仍有招生计划未完成,由学校提出降分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招生计划缺额的1:1,投放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含20分)且有填报该我校专业征求志愿的考生档案,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条  各专业男女生比例无任何限制。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录取规则以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奖助学措施

  第十二条 经学校正式录取的计划内统招生,均可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助学金制度,资助品学兼优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为奖励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设校长特别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爱心助学基金,扶持资助贫困学生。

  第五章  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十七条  学费:以物价部门标准为准。

  第十八条  住宿费:一学年1400元(住4人/间),采用标准的公寓式套房。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医疗与意外保险制,购买医疗与意外保险。

  第二十条 退学:学生注册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退学办法 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文中规定的退学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享受国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相应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列》,本科毕业生符合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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