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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恩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fj080 2017-10-26
583

 仰大校字﹝2007146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提高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结合教财[2007]8号、闽教学[2007]32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贫困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我校参与贫困生认定申请的学生范围仅限于具有仰恩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成立仰恩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以分管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务秘书、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成员5—7人,负责贫困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院(系)认定工作组成员名单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辅导员任副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贫困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其中班干部、一般同学人数比例各半)。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并将名单上报院(系)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认定标准分为一般贫困、贫困和特困三个档次和临时经济困难一个附加层次。

1、能支付全部个人生活基本费用及部分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贫困。

2、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贫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贫困的参考条件:

①城镇下岗且未再就业职工的子女;

②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③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④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⑤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⑥其他家庭经济较困难的学生。

3、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困的参考条件:

①烈士子女;

②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③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④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⑤城镇双下岗且未再就业职工的子女;

⑥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⑦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⑧多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⑨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贫困家庭子女;

4、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可申请认定临时家庭经济困难。

5、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援助:

①购买MP3等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②节日假日假期经常外出旅游;

③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④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⑤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

首次申请贫困生认定的学生应向班主任递交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仰恩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和《仰恩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递交班主任。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仰恩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仰恩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①由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构成的户籍证明。

②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医药费开支(自费)发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③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复印件。

④多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须提供就读学校(全日制)的学籍证明原件或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⑤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2
、民主评议

班主任、辅导员须与本班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面谈,详细了解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做好面谈记录(记录表详见附件3)。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仰恩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仰恩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院(系)审核

院(系)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5、认定决定并建档

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各院(系)将贫困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后将汇总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各院(系)再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认定结论建立贫困学生信息档案,并于每年930日前将贫困学生电子信息档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认定时间

第十条 在每学年下学期放暑假之前,各院(系)向在校学生发放《仰恩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仰恩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 每学年九月份开学时,各院(系)启动贫困生认定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和各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全校贫困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学生,通过信件、电话、约谈同班同学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和各院(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院(系)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负责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附件:1. 仰恩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
.仰恩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面谈情况记录表

仰 恩 大 学

                                                     ○○七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认定 办法

仰 恩 大 学 20071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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