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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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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职专科 高校类型:师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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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fj086 201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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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中共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规定,由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依规设置、变更或撤并学校的党委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党委部门的职能。各党委部门根据校党委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各党委部门负责人由校党委任免,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校,团结、依靠和动员师生员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推进党内民主,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增强为人民服务本领;
(四)审议确定学校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基本建设等方面重大事项;
(五)依法依规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促进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建设校园文化,维护学校安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校园;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促进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八)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发挥积极作用;
(九)履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校党委会议出席人员为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委员等,列席人员为校党委工作部部长、纪委副书记。
校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校党委其他领导召集和主持校党委会议。
校党委书记认为必要时,可指定其他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校党委会议。
第三十五条 校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对党务、行政等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
校党委会议的运行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机构组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机制。
校长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合作以及行政机构设置、教职工岗位设置、教职工队伍建设、师生员工考核奖惩、办学条件建设等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各行政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免,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合作交流;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和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考核和奖惩;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七)保护、使用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八)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需要校长协调处理的其他事项;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校长、副校长、纪委书记和学校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出席会议。议题涉及教职工利益的,校工会主席列席会议;议题涉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该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校长认为必要时,可指定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
校长或其委托的学校领导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
校长办公会议的运行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上级纪委和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 校纪委的主要职责为: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情况;
(三)协助校党委开展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学校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学校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四十一条 校纪委应将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校纪委的运行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
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并,根据其不同性质,分别由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运行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议机构。
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各部门、系部和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以及群团组织和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担任。
校务委员会的运行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办学思想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平安和谐校园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学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科研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基础条件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学校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学校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
(六)审议校党政联席会议提请审议的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七)审议需要校务委员会协调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专业建设、职称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也可按照系部设置或专业领域设置分委员会,由其承担相关学术事务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分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审定学校下列与学术相关事务:专业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研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和调整;校内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专业资源配置方案;教学和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改革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自主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和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各专门委员会与分委员会等下属机构章程。
(二)评定学校涉及学术水平评价的下列事项: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及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校内教学与科研基金项目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应学校要求对下列事务决策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重大对外教学、科研等合作项目。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审议或处理按本章程可办理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民主选举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务会议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学校制定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调整和撤并由专家组成的各种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和提出专门工作方案,贯彻落实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
校长授权校级专门委员会对有关行政领域事务进行咨议,保障学校各类专门行政事务的科学民主决策。
校长对校级专门委员会的意见有提请复议权。
校级专门委员会的运行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校工会委员会的运行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学校建立健全两级工会组织。
第五十条 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校教代会的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当选为校教代会代表。
校教代会主席团是校教代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校教代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校教代会的运行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学校实行两级教代会制度。
第五十一条 校教代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文化建设、办学条件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福利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工作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九)审议需要校教代会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共青团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志愿者服务、提高学生素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校团委的运行和管理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校学代会选举产生校学生会委员会。
校学代会和校学生会委员会的运行和管理规则另行制定。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学代会制度。
第五十四条 校学代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校学代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听取和审议校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校学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义务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关学校有关部门处置处理;
(六)收集和处理校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
(七)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会委员会;
(八)研究决定应由校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五条 校学生会在校党委领导和学工部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制定本组织章程,并按其处理学生自身事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校学生会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推选代表出席、列席与其学业、生活、奖惩等有关会议。
校学生会的章程和运行、管理等规则另行制定。
学校建立健全校、系两级学生会组织。
第五十六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内部行政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等工作机构。
学校内部行政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等工作机构的设立、变更、撤并以及工作职责的设定、调整等,由校组织机构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校党委会议审定。
学校内部各行政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等工作机构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管理模式。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系,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设立、变更和撤并。
学校按照事权相宜、权责一致、减少层次、重心下移、增强活力、提高效益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系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系相对独立、规范有序地自主运行。
第五十九条 系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活动。
系可根据学校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系级教研室、实验实训室、研究中心等机构设立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六十条 系设立中国共产党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系党总支)。
系党总支的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系的重要事项,支持本系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开展本系的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指导党支部工作;
(四)开展本系的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系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领导本系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
系党总支的运行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系主任是系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本系的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六十二条 系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以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为最高决策形式。
系党政联席会议的出席人为系主任、系党总支书记、系副主任、系党总支副书记和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系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系主任、系党总支书记主持。
系党政联席会议的运行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 系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决定本系的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研究决定本系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本系的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人事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本系的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收入分配等方案;
(五)研究决定本系的招生、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本系的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需要系党政联席会议协调处理的本系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十四条 系成立教授会委员会,作为系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机构。
系教授委员会委员为由本系教职员工民主推选产生的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推选产生。教授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须经系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系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审议专业设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师评聘、学术评价、教学指导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系教授委员会的运行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公共教学部、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等教学机构的运行和管理参照上述对系的规定进行。
第六十六条 教育科学研究所等校属学术研究机构由学校依据学术研究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进行设置、变更和撤并,以开展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并指导各系部和直属机构科学研究业务工作。
校属学术研究机构的运行和管理规章制度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 附属幼儿园等实训机构由学校依据专业发展规划而设置、变更和撤并,以开展学生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为主要任务,并发挥其他相关社会职能。
附属幼儿园等实训机构的运行和管理规章制度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 培训中心及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托我校成立的福建省幼儿教师培训中心由学校、省教育厅依据教师培训发展规划设置与变更,以实施学前教育管理干部和幼儿园、小学教师等在职培训项目为主要任务,协助福建省教育厅研制学前教育、教师教育政策,研发专业指导文件和教育资源,并发挥其他有关社会职能。
第六十九条 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教师发展中心、海外教育交流中心、对外合作与服务中心、继续教育部、职业技能鉴定站等服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各自的服务职能。
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教师发展中心、海外教育交流中心、对外合作与服务中心、继续教育部、职业技能鉴定站等服务机构的运行和管理规章制度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依托于学校的组织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章制度进行运营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通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合作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章制度,按照有关协议的约定开展活动和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校理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各界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办学咨议机构。
第七十二条 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要工作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促进学校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
(三)协助学校在海内外筹集办学资金、引进优质办学资源等;
(四)监督校理事会筹集的办学资金、物质的使用和管理;
(五)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享有其他权利和履行其他义务。
校理事会的章程以及组成、运行、议事等规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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