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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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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高职专科 高校类型: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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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20年天津市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bj060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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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拓宽优秀人才的选拔渠道,促进学生素质教育的全面提高,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20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高职(专科)2020年在天津市的春季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八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九条 学校国标代码:14139

第十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

北京市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

第十一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设招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其中主任由院长担任。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纪检监察负责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与指导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实施“阳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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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生对象、专业及计划

第十四条 符合 2020年天津市春季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及中职毕业生实施办法报名条件的考生,报名方式及时间按照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序号

专业名称

招生类别

招生计划

备 注

1

老年服务与管理

普高生

1

各专业学制3年,学费标准为6000元/年。

2

老年服务与管理

中职生

1

3

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

普高生

2

4

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

中职生

1

备注:满足考生第一志愿选择。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以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技术”、“综 合能力”考试成绩为依据,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院录取以院校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天津市公布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按照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

第十九条 安排专业时,在总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能力考试成绩安排专业。

第二十条 退档处理时,在总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能力考试成绩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 A 等第的个数,如 A 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 B 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已被我院春季招收录取的考生,如符合报考条件可参加天津市 2020 年普通高考本科阶段的录取,不能再参加高职高专(专科)各批次的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 2020 年普通高考各批次录取。我院春季招收录取的学生与全国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第六章 收费标准、奖学金及困难资助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普通类专业学费6000元/年,住宿费900-12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院设有完善的“国家—学院—社会”立体化的三级奖助学金帮扶体系。在校生可以通过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民政公益事业助学金等多方渠道获得奖励和资助,其中,学生获得的最高单项奖励额可达8000元/年,一学年累计获得的最高奖助额度可达21000元。奖学金、助学金可覆盖学院50%的优秀学生和100%的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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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四条 经高职院校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缴费注册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部门: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室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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