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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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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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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章程

jx003 20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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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是一所文理工医布局合理、学科专业体系发展协调的综合性大学。其前身江西医学院、江西大学和江西工业大学分别溯源于1921年创建的江西公立医学专门学校、1940年创建的国立中正大学和1958年创建的江西工学院。1993年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江西大学与江西工业大学合并组建南昌大学;1997年南昌大学被国家教委列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04年成为教育部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大学;2005年南昌大学与原江西医学院合并组建新的南昌大学。

学校秉承“格物致新、厚德泽人”的校训和“学术立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践行“以人为本、德学为先、学术为上”的育人理念,坚持“强学科、精管理、惠民生、兴实干”的发展思路,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

学校以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为己任,致力于国内外知名高水平综合性大学建设,力争成为创新人才培养、科学技术研究、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成为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力量。

为实现学校的发展目标,规范办学行为,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南昌大学,英译为NANCHANG UNIVERSITY,简称“南大”,学校的互联网域名为:ncu.edu.cn。

第二条 学校是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999号。学校现设有前湖主校区、青山湖校区、东湖校区、鄱阳湖校区、抚州校区等多个校区,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校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致力于制度创新、内涵建设和特色发展。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昌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依法、依规、依章治校。

第六条 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立德树人根本使命,发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功能。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二) 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 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四) 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五) 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 提供办学资金,保障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学校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逐步增长;

(三) 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支持和引导学校发展;

(四) 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调整薪酬分配;

(五) 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

(二) 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 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并组织实施;

(四) 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 设置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职能部门;

(六)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 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 使用和管理学校财产、经费;

(九) 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六) 依法实行校务信息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学科门类

第十一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本科生和研究生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其他类型和层次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并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逐步实行弹性学制。推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建本科教育综合改革试验班(学院)。

第十三条 学校致力于教育质量的提高,通过课堂教学、实验实训、专业实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和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和途径,完成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由督导组织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办学条件保障、教育教学管理、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及办学条件,自主设置或调整专业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学科门类及专业结构的设置与调整须经过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论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种类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重视科研平台和实习基地建设,保障日常教学、科研、师生员工工作生活、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 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二)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临时经济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

(五)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或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七) 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 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 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 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 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党团组织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崇尚学术、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环境、热心公益、热爱生活的良好品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持学生参加教学实践、军事训练和社会实践活动。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等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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