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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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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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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学院关于公布《韶关学院章程》的公告

gd012 2018-01-10
487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0号》,《韶关学院章程》已于2015127日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韶关学院

20151225

 

 

 

 

 

韶关学院章程

 

 

 

序  

 

 

 

韶关学院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前身是19587月成立的韶关师范专科学校。19897月,韶关师范专科学校与韶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韶关大学合并,199012月定名为韶关大学。20003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韶关大学与韶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韶关教育学院合并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韶关学院(简称学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面向社会、服务地方”的宗旨,树立“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荣校”的理念,实施“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协同发展、开放发展、和谐发展”的战略,构建多学科、多层次、多元化协调发展的格局,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韶关学院;英文名称:Shaoguan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288号,设有大塘、韩家山、黄田坝等校区,大塘校区(主校区)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288号,韩家山校区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26号,黄田坝校区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64号。

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教育部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实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共建、以省为主的办学体制,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和教师为主体,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具有良好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社会责任感、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韶关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治理体制。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逐步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发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教育、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生教育。

学校学科专业涵盖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医学、艺术学、历史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以“对接产业,服务需求,扶强扶优,办出特色”为导向,致力打造适应性强的高水平应用型学科专业集群。

第八条  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师生参与及合法审查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与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调整办学规模、形式,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计划和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调整内部收入分配,聘任和解聘教职员工,组织评审职称。

(四)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颁发学业证书,授予或撤销学位,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

(五)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的交流和合作,创新办学体制机制。

(六)管理和使用举办者、共建者提供的财产、财政资助以及受赠财物等学校资产。

(七)规划和管理学校基本建设以及其他项目。

(八)依法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接受举办者、共建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尊重、维护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依法公开学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四)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首要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完善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工作机制体系,构建多主体、多类型、个性化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学生思想品德、专业素养、个性特长、综合素质、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遵循科学技术与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结合学校实际自主调整学科设置,优化专业结构。

第十四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招生方案,依据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学优先保障机制,通过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建立、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评估监督体系,公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化创新创业教育,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协同育人体系,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树立“以开放的视野办学,办开放的大学”教育国际化理念,开展国际合作办学,利用国外优质资源,开拓师生的国际视野,不断提升学校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学历和学位教育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     学校把科学研究作为培养创新人才、推进科技创新的重要途径,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条  学校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保障师生自主开展学术研究,依法保护学校及师生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协同创新为引领,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培养与建设,强化科研基地及与行业、企业合作基地的建设,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平台支撑,鼓励和促进高新技术与应用技能的开发与创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和改进科学研究评价机制,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价体系,调动并激发广大师生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科学研究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人才智力优势,依托教学科研平台,推动协同创新和政产学研用合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充分利用办学资源,积极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满足社会人员提升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的需求,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节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推动中华优秀文化、岭南文化和韶文化传承创新,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和中华优秀文化传播,引领区域文化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发挥校园文化育人功能。

 

 

第四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主持制定、修订学校章程。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和落实党委书记交办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党委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韶关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学校纪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节     

第三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办学方针、章程、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决定,按权限和程序代表学校任免(聘任,解聘)内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法依规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学生社会实践、招生就业和创新创业等工作。

(七)组织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或由校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专题业务工作会议,研究和落实校长交办的具体工作。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学术委员会由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或有关专家代表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高的学术造诣,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程序产生,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施下列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举行会议,审议、决定、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实际和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的职责、组成人员由学术委员会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其人员组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生,主任由校长担任。  

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方可参加会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做出学位授予、撤销决定及相关事项时,须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并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工作规程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通过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根据有关规定,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解决学位授予中的争议。

(四)审议与学校学位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校学位评定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员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章程行使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办法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校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履行相应职责。

学校设立校院(部门)两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六条  共青团韶关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设立校院(部门)两级共青团组织。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表达和维护学生合法利益的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

(二)审议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学生代表大会的工作方向和工作任务。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五)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行使职权。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学生会组织。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其他群众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制度,接受民主监督。

第六节  内设机构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二级学院等内设机构,保障办学工作的运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调整职能。

内设机构的设置由学校党委会议决定,报编制主管部门备案确认。

学校确定并公布内设机构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服务事项,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其成立和注销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学校党委会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开展办学活动的基层单位,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需要进行设置,按照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计划以及内部收入分配方案,提出年度招生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做好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三)制定并执行学院内部管理制度。

(四)组织、评价学院教职员工的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聘用、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意见。

(五)教育管理学生,对学生的管理、奖惩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做好社会实践、招生就业和创新创业等工作。

(六)科学管理并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七)审核、推荐学院教职员工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奖励以及各种荣誉评选的资格。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根据其议事规则和会议内容,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主要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学科与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师资队伍建设、人事工作、学生教育和管理、较大数额经费的收支、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等重要问题。

第五十四条  二级学院党委负责本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与学院行政共同讨论决定本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经学校授权全面负责本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与专业建设、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六条  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学校根据规定和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

第五十七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努力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解聘的依据。

第六十条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用(聘任)和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确定教职员工工资福利待遇,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教职员工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奖惩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违法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员工进修与培训,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离退休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定进行管理,给予关心和关爱。

第六十六条  外聘、返聘、特聘以及柔性引进的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第六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经学校注册,具有学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八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或专业方向,修读课程,辅修第二专业和学位。

(三)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创新创业、技能培训、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等证书。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生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

(一)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

(二)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三)学校对违纪、违法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

(二)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协议(合同)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经费与保障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经济责任、财务信息公开和审计监督等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和经济秩序,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使用、管理学校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校园规划,加强基础设施、教育装备、图书资料、文献档案、网络信息技术等建设,满足办学活动需求。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服务和管理保障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九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学校。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学校和谐稳定。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办学信息。

第八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社会的广泛联系和互利合作,依法依规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办学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八十三条  韶关学院董事会是学校与举办者、管理者和社会各界代表合作议事、双向服务、共谋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学校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组建并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对学校事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联系各界力量,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推动交流与合作,集聚办学资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促进学校发展。

第八十四条  韶关学院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包括下列人士:

(一)在学校学习、进修、培训过的受教育者。

(二)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董事会董事。

(四)被学校聘任的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兼职教授等人士。

学校重视和发挥校友会的作用,定期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传承和弘扬学校文化,增进友谊,加强交流,促进合作。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韶关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作为非营利性社团法人,负责为学校募集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奖励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支持和促进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基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训是“立志、崇德、勤学、创新”。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徽是双圆套圆形徽标,外环上方是“韶关学院”的英文大写校名,下方是中文校名;内环图案以三根集聚的“S”线由内至外蜿蜒向上扩散为主要构图元素,辅三颗星星和六根横线,内环下方有学校建校年份“1958”。校徽主色调为丹霞红,图示:

 
 

http://mis.sgu.edu.cn/xxfbfile/2015/12/25/20151225163551001.jpg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有横式、竖式两种规格,校旗中央印有启功字体的“韶关学院”校名及英文译名,校名前方或上方印有校徽;校徽、校名颜色为丹霞红。图示:

 
 

11111111111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128日。

第九十条  学校网址为:http://www.sgu.edu.cn

 

 

第十章    

 

 

第九十一条  学校章程制定须经广泛征求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意见,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审定后,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需对学校章程进行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管理体制、办学层次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

(三)其他有关事项发生变化。

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

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会议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做出。

章程的修订程序按本章程第九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当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校章程执行监督机构,依法依规检查督促本章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九十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韶关学院韶州师范分院、韶关学院医学院,在业务上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独立开展办学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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