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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jx044 2018-01-17
274

各处(室)、系(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教计字〔2007〕165号)、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赣教助字〔2015〕3号)、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教助字〔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取消申请资格情形
1.有抽烟、酗酒、赌博行为者;
2.购买高档数码产品、高档服装或化妆品者;
3.经常出入娱乐场所、校外餐厅、营业性网吧者;
4.其它不良消费行为者。
三、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级别。家庭经济困难特征主要有:(1)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2)孤儿;(3)农村特困供养;(4)单亲家庭;(5)残疾人家庭;(6)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子女;(7)五保户或低保户子女;(8)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9)家中有大病患者;(10)家庭成员中有两名或以上子女正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教育;(11)来自老、少、边、穷或偏远农村等经济较落后地区;(12)家庭人口较多,劳动力少;(13)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14)城镇或农村低收入家庭;(15)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具体标准为:
1.符合特征(1)的学生,应认定为特别困难;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00元,且符合特征(2)~(9)之一者,应认定为特别困难。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000元,且符合以上特征之一者,可申请认定为困难;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000元,且符合以上特征之一者,可申请认定为一般困难。
四、认定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按在校生人数的30%给予认定(可以四舍五入),且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的比例控制在1∶2∶3左右。
五、工作原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轮流坐庄”现象。
3.保护学生尊严,加强教育引导,使学生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六、认定机构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认定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2.各系部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系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干事、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会干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系部的认定工作。小组成员人数视系部班级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5人。系部认定工作组成立后,将成员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3.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级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或5~7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内部公示后报系部认定工作组备案。
七、认定程序
学院每学年开学时开展一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认定工作。
1.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新生认定工作。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及其它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3.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本班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调查表》及其它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根据学生的家庭人均年收入,结合学生的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级别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系部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的意见后予以更正。
5.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名单及困难级别,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则做出调整。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复核各系部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全面、真实、准确地记载每位学生的信息。
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续管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各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学院和各系部每年春季学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2.档案库调整
每年5月份学院将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对档案库进行调整。档案库调整的工作程序参照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认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档案库调整包括升级、降级、撤档和新增四种情况。
(1)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予以撤档。①有本办法第二点所述不良消费行为之一的;②提供虚假家庭情况材料的;③退学的;④其它应予以撤档的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予以降级或撤档。①家庭经济状况有所好转的;②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其他同学的;③未合理使用国家奖助学金的;④其它可予以降级或撤档的情形。
(3)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若申请提高家庭经济困难级别,则需重新提交《认定申请表》、《调查表》及其它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并申请困难认定。
(4)当出现撤档或学生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进行新增,以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3.各系部要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引导学生积极受助,并开展各类资助育人活动。
4.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九、附则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之前制订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附件1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doc

        2.附件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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