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与崇仁县职业教育中心2025年中高职一体化长学制培养(即“中高职3+2衔接培养”)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5〕12号)和《江西省2025年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规定》(赣教考字〔2025]10号)《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5年全省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项目招生计划的通知》(教规划字〔2025]19号)、《关于做好2025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办函〔2025]8号)、《关于做好全省2025年中高职一体化长学制和普通中专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赣考院中〔2025]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中高职一体化长学制培养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与崇仁县职业教育中心2025年中高职一体化长学制培养项目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78年的江西省机械职工大学,位于江西省会城市南昌市,由江西省教育厅直属管理。2004年6月,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成为全日制综合性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同年11月,省属重点科研院所江西省机械科学研究所成建制并入学校。2020年,学校被省教育厅认定为江西省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2023年,学校入选江西省高水平高职学校。
第五条
崇仁县职业教育中心创办于1958年,前身是江西共产主义劳动大学崇仁分校,是崇仁县唯一一所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同时兼挂江西省变电设备研究院牌子,学校内设华东交通大学智能制造卓越工程师学院崇仁分院。2018年12月学校通过江西省教育厅专家组评审为江西省达标中等职业学校,2024年12月,被认定为江西省规范(B档)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了招生委员会,决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校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招生就业处、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宣传部、纪委办公室、后勤基建处、财务处、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保卫处等负责人组成。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七条
2025年中高职一体化长学制培养招生专业设有智能设备运行与维护(高职阶段对接专业为智能机电技术)、无人机操控与维护(高职阶段对接专业为无人机应用技术),电机电器制造与维修(高职阶段对接专业为机械制造及自动化),各专业招生计划均为100人。
第五章 招生对象
第八条
2025年中高职一体化长学制培养的招生对象为已参加2025年江西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未被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录取的初中毕业生。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作为主要依据,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录取。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因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及未录满导致的缺额计划,将按江西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网上征集志愿录取。
第七章 培养模式与学制
第十二条
按照“初中起点、连续培养、中高融通”的办学原则进行分段培养。
第十三条
中高职一体化培养学制为5年。培养过程中,前3学年为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在崇仁县职业教育中心学习),完成中职教育(取得中职阶段毕业证),并且通过中高职转段录取的学生方可进入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在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崇仁产业学院学习)。
第八章 学籍管理与毕业颁证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由崇仁县职业教育中心注册中职学籍;高等职业教育阶段由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注册高职学籍。
第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崇仁县职业教育中心毕业证书;完成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按以下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
(一)学费标准:智能设备运行与维护、无人机操控与维护和电机电器制造与维修专业均按1350元/年/人的标准收取。县镇户籍学生免学费。
(二)住宿费标准:按360元/年/人的标准收取。
(三)教材费标准:按800元/年/人的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高等职业教育阶段按以下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
(一)学费标准:智能机电技术、无人机应用技术和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均按5600元/年/人的标准收取。学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省政府批复后的标准执行,届时将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公布。
(二)住宿费标准:按800元/年/人的标准收取。
(三)教材费标准:按600元/年/人的标准收取,教材费以实际产生费用为准,多退少补。
第十章 学生资助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等。
第十九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