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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zj034 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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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帮助在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帮助,落实学校关于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及期限

1.具有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经济有困难的全日制学生。

2.从入学当年算起,一般不超过6年。学生如遇特殊困难可向银行申请延期。

二、贷款额度及利息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少学生的经济负担,学生每次申请贷款金额不超过一学年的学费(参照浙江省当年各项收费标准),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由本人承担贷款利息。

三、贷款条件及提供资料

1.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的自然人。

2)系文明学生,上学年考试和考查课均合格(新生例外),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无非疾病等原因留级情况。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朴素,无挥霍浪费、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4)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5)贷款人须由校方审查同意推荐。

6)在校期间经济状况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属于革命烈士子女、劳模子女、孤儿、残疾人子女;父母亲下岗,并享受当地政府最低生活补助者;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者;来自国家级贫困地区或家庭所在地遭受较大的自然灾害,且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其他低收入家庭者。

7)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8)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当提供的材料

1)学生本人的材料:

本人的学生证(加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章)和身份证复印件;学生家庭的材料(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签章的同意孩子申请助学贷款的确认函;学生所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学生若属单亲、孤儿或父母离异、军属、劳模或残疾子女,需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

2)见证人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资料:

由学校统一提供见证人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及当学年申请贷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的费用证明。

四、贷款程序

1.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按规定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银行、学生处、学生家长及本人各执一份)。

2.各分院审核、认定贷款学生的情况,并将《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送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送至承办银行,由承办银行进行审批。

4.承办银行审批同意后,贷款学生与承办银行签定贷款合同。

5.贷款于每年9月申请。

五、其他

1.分院职责:除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承办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负责将学生助学贷款资料放入学生档案;负责将贷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伤亡、受处分、出现不及格课程等情况及时通报学生处。

2.介绍人职责:学生处作为学生与银行之间的介绍人,负责向各系部收集所需材料,会同财务处同银行联系和办理有关手续。

3.见证人职责:协助学校和承办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情况。

4.贷款学生毕业前须与承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贷款合同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5.贷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6.在贷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须在出国(境)前还清贷款本息;凡需转学的贷款学生,须与承办银行办妥相关贷款手续。

7.贷款学生在办理涉及转学、休学、退学、出国等手续时,必须出具学校学生处有关证明后,学校其他部门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8.要建立贷款学生个人信用登记制度。贷款学生与承办银行签定贷款合同时,应承诺离开学校后向承办银行提供工作单位及通信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而又未提出延期,可由承办银行在学校、有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以备查询。对违约贷款学生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贷款学生若有隐瞒事实谋取贷款或将贷款用于不合理用途,学校除协助承办银行追回贷款本息外,还将对贷款学生进行处理。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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