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实行院校专业组投档模式,分物理、历史两类分开划线,分开投档。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要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实行院校专业组录取模式,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专业组,从高到低分数优先录取原则录取。出现同分情况,按照省招生委员会、教育厅关于同分处理的有关规定录取。
公安专业人才专项培养计划也实行院校专业组录取模式,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专业组,实行从高到低分数优先录取原则录取。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不同院校专业组间的专业不可调剂。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考生被本校录取后,外语课程教学只安排英语语种,因英语考核成绩未达到学业标准不能正常毕业的,后果自负。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区、市)执行本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专项培养招生计划录取进入本校的考生需与学校、专项培养的地级市公安局签订专项培养协议书。
复审复查
条本科提前批次公安专业新生入学后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生源地、入警就业面向、体格状况、心理素质和学生档案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非公安专业的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有关的管理规定开展复审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经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