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自主考核招收国际学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国际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2573
第五条学校地址:
龙洞校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北路321号;邮政编码:510520
白云校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幸福大道东;邮政编码:510900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及省招生管理规定,通过自主考核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国际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国际交流中心为学校自主考核招收国际学生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负责编制国际学生招生计划、方案,组织国际学生招生咨询和宣传、招生录取、报到注册、居留证件办理等工作,招生相关资料须提交给学校招生就业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监督。学校职能部门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所有专业2025年面向国际学生招生,招生计划为10人,额满为止。国际学生与国内学生混班就读。招生专业及有关要求以学校2025年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招收国际学生计划不占学校当年招生计划。
第五章报名、考核及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自主考核招收国际学生对象为持有效国际护照的非中国籍的国际学生。
第十七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考核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国际考生所持高中考试成绩或同等学历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要求国际考生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考试)四级及以上。要求国际考生于每年7月15日前将报名材料寄至学校国际交流中心,以邮寄邮戳为准,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包括:国际学生申请表,高中毕业文凭/同等学历毕业文凭和成绩单的复印件(现场验原件),护照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现场验原件),HSK等级证书复印件(现场验原件或正式录取前提供),在中国参加汉语学习期间的成绩单复印件,推荐学校对学生综合表现的评价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学习计划书(含学习动机、学习计划、未来职业规划等)。
第十九条学校面向国际学生招生考核方式实行申请材料审核、院校推荐和面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申请材料审核主要考察国际学生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能否真实反映申请者的汉语及学术能力、思想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院校推荐主要考察第三方反映的国际学生的汉语水平、在华学习成绩、在华学习及思想品德表现等;面试主要考核国际学生的汉语语言能力、学习动机、学习成绩、实践经历、教养礼仪、兴趣爱好等6个方面。申请材料审核、院校推荐和面试考核的权重比例为2:3:5。国际学生招生考核总分满分值为100分。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中考试成绩或同等学历考试成绩达到录取要求,并通过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的单独面试,择优录取。面试考核于每年6月中旬举行,7月上旬寄出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专业录取按考生申请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HSK等级和高中毕业考试成绩或同等学历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的国际考生慎重报考。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学校录取国际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国际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中考试成绩或同等学历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并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国际学生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保险政策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招收的国际学生免收学费和住宿费,适当提供生活补助金,其他费用则由国际学生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