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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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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职业技术学院: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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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自主招生章程

gd068 2025-07-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73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禅城校区: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二路20号;邮政编码:528041 高明校区:佛山市高明区西江新城学府路8号;邮政编码:528500 南海校区:佛山市南海区官窑教育路31号;邮政编码:528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和录取等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三条 本校开展的自主招生类型为:普通高职自主招生(中职)。报考本校的考生可填报1种类型的1个专业志愿。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五章 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第十五条 报考基本条件:

1.所有报考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4〕6号)普通高考报名条件规定,并参加了广东省2025年普通高考报名。

2.报考自主招生(中职)考生为应、往届中职(含中专、职中、技校,下同)毕业生,本校对中职考生中职阶段就读专业及职业资格证书均不做要求。

考生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六章 考生报名及志愿填报

第十六条 2025年5月7日10:00至5月10日16:00,考生凭高考报名号及密码登录“广东省2025年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网上报名系统”(下称“网上报名系统”,网址:https://pg.eeagd.edu.cn/gzks/)报名,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在我校“文化基础+职业技能”(面向中职考生)考核方式中填报志愿、录入相关报名信息、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版,下同)。

第十七条 高校在校生、2025年被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以及中高职贯通三二分段转段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录取。

高职自主招生考生须在填报志愿前认真查阅拟报考院校的招生网站,了解拟报考院校及专业的具体报考要求。因未认真查阅院校专业报考要求而在填报志愿后无法获得报考资格的责任由考生自负。考生一经学校确认报考资格后不得更改所填报的考核类型及院校、专业志愿。

第十八条 考生直接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按照操作指引进行报名及填报志愿,每位考生只能填报我校1个自主招生类型的1个专业。

第七章 考核方式及招生录取 第十九条 考核方式

1.普通高职自主招生招收中职考生

实行“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考核方式。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占比例为4:3:3。中职考生入学考核总分满分值为500分,其中综合文化知识考核满分值为200分,专业综合理论考核满分值为150分,职业技能考核满分值为150分。综合文化知识考核内容涵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人际交往基本常识、汉语言写作基本能力等技术技能型人才必备的实用性知识要求。

2.职业技能大赛获奖免试录取考生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在省级(含)以上行政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相关赛项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学生,经我校核实资格、公示无异议后,符合国家、省、学校相关要求的,可免试录取。我校仅限在普通自主招生(面向中职应往届毕业生)招生专业的相关赛项招收中职免试录取学生,且纳入试点专业招生计划【即省级(含)以上行政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相关赛项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学生优先录取】。报名前已获奖但未取得获奖证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校开具获奖证明予以报名,后续再由学生根据我校要求提供获奖证书等材料。 第二十条 招生录取

1.广东省自主招生录取实行网上录取,按照“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原则进行。学校在符合高职自主招生报考条件、考核成绩达到学校划定的各招生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及专业的招生计划,按考生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仍相同时,则依次按专业综合理论考核成绩、综合文化知识考核中的语文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上述科目考核成绩均相同时,由学校组织加试。

2.拟录取中职考生的文化基础考核成绩不得低于考核满分值的40%(即140分),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不得低于考核满分值的40%(即60分)。

3.已报考夏季高考并被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夏季高考本科层次院校和专科层次定向培养军士院校招生录取,不能参加除定向培养军士外其他夏季高考高职(专科)层次的招生录取,也不能参加其他类型的高职(专科)层次招生录取。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录取考生参加夏季高考被本科层次院校或专科层次定向培养军士院校录取后,取消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录取资格。各招生院校不得接受被本科院校或专科层次定向培养军士院校录取的考生报到注册。

第八章 人才培养及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通过普通高职自主招生招收的学生,不得转学,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第九章 考生成绩公示及录取备案

第二十二条 考生成绩在学校招生信息网站公示,公示期3天。

第二十三条 考生考核成绩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程序透明、公开,录取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十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十一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25年自主招生工作。学校根据招收对象、特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流程,有条不紊地组织好考试工作。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安全保密、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技能考试和面试考核环节,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自主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考核要求、拟录取名单、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自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十二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报到时须核验考生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职、中专、职中、技校)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无相应证书证明将不予报到和注册。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十三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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