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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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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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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gd070 2022-07-14
2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742

第五条

学校地址:

番禺校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莲路南浦村段2号;

邮政编码:511450

海珠校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大江冲29号;

邮政编码:510399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在广东省内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在外省录取批次根据各生源省(区、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本校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本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对应的协同育人本科高校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1.我校学前教育专业与肇庆学院学前教育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2. 我校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与广州商学院软件工程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3.我校小学英语教育专业与广州理工学院英语(英语教育方向)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4.我校商务日语专业与广州理工学院日语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5.我校现代物流管理专业与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工商管理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6.我校大数据与会计专业与岭南师范学院财务会计教育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7.我校现代文秘专业与韩山师范学院秘书学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我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音乐类、美术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音乐类、美术类

统考院校(专业)投档总分750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术科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排序情况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按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合成综合分相同时,按照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语文、英语、综合、数学科目成绩依次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四条

我校人力资源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学校招生网站。招生录取时,两个专业单独编成一个专业组,如出现生源不均衡,进行组内专业间计划调整,录取有关考生。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本校在未实行“3+1+2”模式招生的省份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我校除商务日语专业外,其他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所有专业只招收女生。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我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动漫制作技术专业、数字媒体技术专业、服装设计与工艺专业、服装陈列与展示设计专业不招单色识别不全者;因用人单位可能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身高低于156cm、转氨酶异常的考生慎重报考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专业。因用人单位可能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转氨酶异常、色盲色弱、口吃、听力受阻的考生慎重报考早期教育和学前教育教育专业。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

经我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另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社会助学金,详见本校网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于2022年4月XX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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