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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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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职业院校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转段考核招生章程

gd119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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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中高职对口自主招生三二分段考核工作顺利进行,推进职业教育事业稳定发展,培养适应现代产业体系的技能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职业院校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转段考核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20〕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中山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066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博爱七路25号,邮政编码:528404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中山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各组织机构及职责如下:

(一)学校成立了由校领导、教务处、招生就业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室、图书资讯中心及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人等组成的自主招生三二分段转段选拔考核工作领导,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三二分段招生工作政策,确定招生专业及招生规模,领导及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成立以招生就业办公室为主的三二分段报考资格审核及录取工作小组,负责考生报考资格审核,拟定三二分段招生章程;拟定考生的录取分数线及拟录取方案,并将以上工作呈报学校三二分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等。

(三)成立以教务处为主的考试命题阅卷工作小组,负责拟定转段考核工作方案;编制考试大纲;按照高考命题要求和学校颁布的考试大纲要求,组织文化课程、专业课程的相关教师,编制2020年转段考核的专业理论、专业技能考核的试题;严格按照试卷答案和参考标准认真批改试卷。

(四)成立由我校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纪检监察小组,负责对考试命题、考试、阅卷评分及录取工作全程的监督、监察工作,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确保转段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

2018年被试点中职学校录取并在相关专业“三二分段班”就读,符合粤教职函〔2018〕68号、粤教职函〔2018〕107号等文件要求,具有正式学籍和符合2021年广东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学生。试点专业“三二分段班”学生身份,以中职学段招生录取时身份为准。且具有正式学籍和广东户籍或符合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有关规定的外省户籍学生。

第十三条  报考条件:

转段考核的学生须在第五学期前获得相应专业对口的下列资格证书之一:

(一)广东省教育考试院颁发的专业技能课程等级证书;

(二)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含)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三)省级(含)以上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省级(含)以上行业学会颁发的中级(含)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国家开展试点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X证书);

(五)其他行业认可度较高的证书。

招生专业对应证书名称(工种)、等级要求详见本章程第十五条。

第五章  招生专业和学制

第十四条  对接中职学校、对接专业、高职学制

学制:二年

第十五条  技能证书对应表

第六章  报考办法

第十六条  对口中职学校组织发动试点专业班学生报考,每位考生必须登录学校“三二分段管理系统”填写报考信息。

第十七条  报名所需的纸质材料如下(用于上传系统使用):

(一)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二)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三)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或用于免技能证书的相关技能比赛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免技能证条件详见第二十四条);

(四)《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对口中职学校三二分段试点免于考核申请表》(附件1)(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须提供该表,免考核条件详见第二十四条);

(五)外省户籍学生签订《高考报名承诺书》(附件2)。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完成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学校“三二分段管理系统”回复。

第七章  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考核科目及方式

转段考核由我院牵头对口中职学校,采取过程考核方式开展。转段考核满分为500分,成绩由中职学段前两年4~5门的文化基础课和专业课成绩组成,其中文化基础课成绩在最终成绩中的比例不超过50%。转段考核课程考试实行教考分离,由我院根据五年一体化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组织命题,对口中职学校在该课程学习结束时,采取笔试、面试、技能操作等方式组织开展考试。各试点专业考核科目及考核方式如下表所示。

表1:试点专业考核方式及考核科目一览表

 第二十条  考核科目满分值

按照广东省教育厅文件的精神,4~5门课程合计考核总分满分值为500分。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转段考核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依据学校转段选拔考核工作方案,考生考核总成绩由“文化基础课+专业课”成绩构成。考生考核总成绩低于考核总分满分值的40%,不予录取。缺考不予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广东省教育厅下达试点招生计划,按考生考核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以相应试点招生计划为限,当总分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高分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免考条件: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等文件精神,在省级(含)以上行政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与对口试点高职专业相关或相近的项目奖项的“三二分段班”学生,报我校核实资格、公示无异议后,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免转段考核,录取就读对接高职试点专业。

免技能证条件:中职学段第五学期前在地市(含)以上行政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奖的学生,可免技能证书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中职学校负责组织通过转段考核广东省以外户籍的学生参加2021年高考报名,领取高考考生号,并在指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供《广东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正式报名信息表》,否则不予录取。

第二十六条  拟录取名单报学校自主招生三二分段转段选拔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及对口中职学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学校根据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结果,办理正式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

已被正式录取的学生第三学年继续在中职学校按照一体化人才培养方案继续学习,第四学年进入学校试点专业学习。学生被录取后,学校不予办理转专业申请。

第九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新生注册与复查

第二十九条  经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转段考核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被录取的新生应在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时提交中职毕业学历证书原件,学校须对每位新生的中职毕业学历证书进行核对。对未提交证书或证书不真实的,学校将注销其录取资格。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考生原所在中职学校。

第十一章  收费标准及方式

第三十二条  学生第四学年入读高职段后,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如下(最终以省物价局当年核定为准):  

专业名称 学费(元/学年) 住宿费(元/年)
电子商务 5250 700-1200
会计
旅游管理
电气自动化技术 6410
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
数控技术
软件技术
信息安全与管理
物联网应用技术
动漫制作技术
产品艺术设计 10000
服装与服饰设计
环境艺术设计
家具艺术设计
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中山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职业院校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转段考核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山职业技术学院授权中山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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