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构建与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高职教育协调发展的广东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保证我校对口中职学校中高职贯通三二分段转段选拔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职业院校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试点工作的通知》(教职函〔2023〕14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转段考核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2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惠州城市职业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4144014510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南大道明德路1号,邮政编码:516025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院隶属单位:惠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惠州城市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对口中职学校相关领导、学校领导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高职对口中职学校三二分段选拔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高职对口中职学校三二分段转段考核工作政策,负责制定高职对口中职学校三二分段选拔考核工作招生章程和实施方案,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设立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小组,负责考生资格审查、考试组织及招生录取的各项具体事务。设立专业考试专家组,负责命题、面试、技能测试等考核选拔工作。设立纪检监察保密组,负责命题、考试、录取等环节的纪律检查、安全保密和对高职对口中职学校三二分段选拔考核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四章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和技能证书要求
第十二条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三条考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报考:
2023年被试点中职学校录取并在相关专业“三二分段班”就读,符合粤教职函〔2023〕14号等文件要求,具有正式学籍和符合2026年广东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学生。试点专业“三二分段班”学生身份以中职学段招生录取时身份为准。
第十四条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广东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粤教职〔2019〕34号)等文件精神,考核对象在校期间获得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由我校会同中职学校填写《高职院校对口中职学校三二分段试点免予考核申请表》,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可以免予参加高职院校考核,就读高职院校相对应专业。
第十五条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须在第五学期前获得相应专业对口的下列资格证书之一:(1)广东省教育考试院颁发的专业技能课程等级证书;(2)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含)以上技能等级证书;(3)省级(含)以上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省级(含)以上行业学会颁发的中级(含)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4)国家开展试点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X证书);(5)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含)以上合格证书;(6)其他行业认可度较高的证书。
第十六条外省户籍的考生须参加2026年高考报名,并符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41号)的条件,按照录取原则录取;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学生不予参加转段考核和招生录取。
第五章录取和考核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中职学校组织发动和推荐试点专业学生报考。非试点班级学生不得报考。
第十八条转段考核的课程
中职学校在中职学段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转段考核工作。转段考核以过程考核为主,转段考核成绩由中职学段前两年2门文化基础课和2门专业核心技能课程成绩组成。转段考核总成绩满分值为100分,高职学段拟录取的考生转段考核总成绩不低于60分。具体考核课程名称详见“附件1:2025年惠州城市职业学院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试点转段考核成绩认定课程”。
第十九条考核的组织方式
转段考核课程考试实行教考分离,试点专业在中职学段根据五年一体化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组织命题,对口中职学校在相关课程结束时,采取笔试、认定、实操、面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课程考核,考试成绩要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并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报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备案。
第二十条考核成绩认定方法
成绩认定以“转段考核成绩认定课程”4门课程的学期期末总评成绩为计算依据,每门课程满分100分,每门课程合格分数不低于60分。符合录取资格的,4门课程成绩按照课程类型规定的权重折算成百分制并从高到低计算排名,其中:文化基础课成绩在最终折算成绩中的比例为40%;专业技能课成绩在最终折算成绩中的比例为60%。折算公式=(文化基础课总分÷2×40%)+(专业技能课程总分÷2×60%)(折算分数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折算合格分数为60.00分。
第六章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
第二十一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转段考核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我校根据本章程,组织学生进行课程成绩的认定和考核。由学校按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对获得相应专业对口资格证书且符合转段考核成绩的考生予以录取。
转段考核成绩会同中职学校面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转段考核当年7月前将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成绩录入普通高考录取系统、报省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依据录取要求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会同对口中职学校面向社会进行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办理正式录取手续。我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将录取名单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已被“三二分段”高职学段录取的学生不得参加其他类型的高职院校招生考试。已被正式录取的学生正常参加对口中职学校组织的顶岗实习,第四学年进入我校进行高职学段学习。未被录取的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完成顶岗实习后准备就业或参加其他类型的高职院校招生考试。
第七章招生时间安排及报名流程
第二十四条时间安排及报名流程:
1.2025年6月,各班审核报名相关资料。
2.2025年7月,各二级学院分班级提交符合转段条件的考生材料至教务部。上交材料含以下内容:
(1)2025年惠州城市职业学院中高职贯通三二分段转段考核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3(经申请人所在学校审核盖章,并须签署推荐意见,纸质版邮寄,电子版发daikaiye@tm.hzc.edu.cn);
(2)考生符合报考该专业的技能证书证明材料扫描件(提供证书封面页和内页所有页,经申请人所在学校审核盖章,并须签署推荐意见)PDF或jpg格式;
(3)中职录取名册扫描件(经申请人所在学校审核盖章)PDF或jpg格式;
(4)告知书、承诺书(外省户籍考生需签订并提供)。
凡在报名截止日前尚未提交报考材料的,视为考生放弃转段考试资格。
3.2025年9-10月,我校材料审查,确定拟录取考生成绩单,并进行公示。
4.2026年3月,依据省教育厅最终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会同中职学校面向社会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办理正式录取手续。我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将录取名单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5.2026年9月,与普通高考录取新生同步办理报到入学手续。正式录取的学生须在中职学段毕业后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毕业学历证书,并提供我校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以上具体时间安排以考试院时间进度为准,请考生随时关注我校的招生信息网。
第八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六条经我院对口中职学校三二分段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如发现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八条对口中职学校三二分段试点工作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九条中职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的对口中职学校三二分段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成立由学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为主的招生录取职能小组。转段方案及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并在中职学校以及我校招生网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中职学校应将对口中职学校三二分段学生考试成绩按学期分阶段交我校招生办备案存档。
第三十一条按照“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严格保密制度,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录取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第十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三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十一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按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记入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第十二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同时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生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学校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学金奖励标准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执行,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
第三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奖励办法及金额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及学校相关办法管理。
第十三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执行。
普通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含文科类专业与理科类专业);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艺术类(理论类)专业8000元/生·学年;住宿费750-1500元/生·学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