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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发展与区域治理现代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南京师范大学召开

js022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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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和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联合主办的“法治发展与区域治理现代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南京师范大学仙林校区召开。此次会议邀请了来自美国康奈尔大学、美国密苏里大学堪萨斯城分校、美国亚利桑那大学、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大学、俄罗斯喀山联邦大学、加拿大萨斯喀彻温大学、斯洛伐克马提亚贝尔大学、日本桐荫横浜大学、日本亚细亚大学、日本京都产业大学、韩国东亚大学等多个国外知名学府的外籍学者和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山东大学、中南大学、厦门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澳门科技大学和香港高盖茨律师事务所以及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等内地和港澳多所高等院校、实务领域和专业研究机构的共100余位各方专家学者。此次国际学术研讨会利用网络平台,通过外国学者线上发言和国内学者线下参会相结合的形式,深入探讨了“法治发展与区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了法治发展与区域治理现代化的研究,拓宽了研究视野,凝聚了理论共识,促进了国内外学者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为法治发展与区域治理现代化贡献了智识力量。

会议开幕式由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夏锦文教授主持。他向来自国内外的专家学者表达了真挚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期待与会学者们以此次研讨会为契机,加强学术交流,共同推进“法治发展与区域治理现代化”研究的发展进步。在开幕式上,南京师范大学校长陈国祥教授,日本桐荫横浜大学副校长河合干雄教授,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公丕祥教授分别致辞。

南京师范大学校长陈国祥教授首先代表会议主办方南京师范大学,向线上线下的国内外专家学者以及所有参会代表致以热烈的欢迎。他向与会代表们介绍了南京师范大学悠久的办学历史、显著的办学特色以及法学学科的建设情况。他表示,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两家平台不仅在战略研究、政策建言、社会引领等方面产生了一系列优秀成果,而且在向海外传播中国法治现代化实践经验、理论思想方面,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陈国祥教授强调,以法治发展推进区域治理的现代化,不仅是新时代中国迫切需要应对和推进的课题,也是全球国家治理的关注点和新议题。他期待本次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与会专家学者们的大力支持下,能够取得丰硕成果。

日本桐荫横浜大学副校长河合干雄教授在致辞发言中,对此次国际学术研讨会主办方的邀请表示感谢。河合干雄教授围绕本次会议的“法治”主题,介绍了法治传统缺失的日本,其法治发展的艰难历程。他表示,日本在近代化的过程中,虽然产业化取得了成功,但国家法治化还有诸多不足之处。他认为,无论是法治还是区域治理,这两个课题不仅对中国意义重大,对同为亚洲国家的日本,同样也是今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大课题,希望通过此次会议能有更加深入的交流、更加广泛的合作。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公丕祥教授在致辞中深刻分析了法治发展与区域治理现代化的理论要义。公丕祥教授表示法治发展是一个世界性的进程,不同民族与国家的法治发展道路是迥然相异的。在中国的法治发展场域下,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具有鲜明的不平衡特点,从而造成各个区域法治发展状况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必然影响或制约各个区域法治发展的进展状况与实际效果,因此区域之间的法治发展的历史差异性,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模式变量之一,因此需要把握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区域特质,探索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道路选择。公丕祥教授认为,治理有全球意义上的区域治理与主权国家意义上的区域治理之分,就后者而言,作为与国家治理既密切相关又有所差别的地区性的治理体系,区域治理更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构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在当代中国,如同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一样,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构筑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区域法治发展与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乃是同一个时代进程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二者的有机互动构成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强劲动力。最后,公丕祥教授表示,此次国际学术研讨会探讨法治发展与区域治理现代化之间的内在关联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并衷心期望与会专家学者们围绕会议主题深入交流、相互切磋、求同存异、增进共识,努力推动这一领域学术研究的不断进步。

本次研讨会共设有四个单元,国内外专家学者们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打破时间、空间限制,围绕“法治发展与区域治理现代化”主题,从不同视角进行学术研讨和交流。内容涉及“整体性法治视域下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法律继承”“专业化审判机制改革”“区域公共法律服务推进机制”“香港廉政和香港法治”“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事务合作与发展”等中国法治发展与区域治理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日本的法治发展和区域治理的现代化”“加拿大的对抗制法律文化”等外国的法治社会问题以及关于“数据资源与先进的区域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全球性法治问题。学者们的报告立足于国情,既有理论关怀,又有来自于实践的经验。报告内容展现了法治发展与区域治理现代化的国际视野、中国场域下区域治理的特色经验、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的新兴方式。

研讨第一单元由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刘作翔教授,江苏大学法学院院长李炳烁教授主持。

日本桐荫横浜大学副校长河合干雄教授关注日本区域治理的法治化发展与现代化建设问题,回顾了日本法治发展的历史过程,重点介绍了日本政府为实现国家一致性和统一性而采取的创新措施。

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於兴中教授关注了数据资源在区域治理中的影响与作用。他强调了先进的区域治理的含义,明确了判断“先进”的标准。并指出数据资源具有多样性、非竞争性、通约性等特点。於兴中教授认为,可以从数据产权的角度展开研究与分析,挖掘出数据治理和区域治理的应有机制,建立健康的数据市场。

美国密苏里大学堪萨斯城分校法学院副院长杰弗里·托马斯教授研究了法治与保险的关系。杰弗里·托马斯教授认为一方面,法治支持保险,保险是一种集中和转移风险的合同。另一方面,保险支持法律,责任保险可以为民事司法提供资金支持,并对法律行为能够产生激励作用。

美国密苏里大学堪萨斯城分校法学院德尔·赖特副教授以区块链空间的国际监管为主题,介绍了国际政府监管加密货币的三种立场:鼓励、允许和严格的态度。与此同时,德尔赖特副教授还分析了金融行动任务组的功能,认为其代表了一种多边监管方式,成员国在实际执行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加拿大萨斯喀彻温大学文理学院终身教授程泓铭先生则从法学、社会学的不同视角关注法律。在发言中,程泓铭教授对加拿大对抗式法律文化进行了历史介绍,明确了对抗制法律文化的特征,包括法官中立和控辩双方的诉讼对抗。他认为,这种对抗性的方式并不是学者们寻找真理的过程,它不会实现完全的公平,但对抗制系统是为了满足整个法律体系的规范和公约,确保每个人作为政治体制中身份的认同。

美国亚利桑那大学法学院院长马克·米勒教授则以新冠疫情期间的联邦制机制运作为主题进行发言。他强调,美国的联邦主义不仅是对政府权力分配的理论,也是关于解决分歧和冲突的理论。新冠疫情测试了联邦制额度的基础,反映出联邦制的漏洞和缺陷,但也能够反映出联邦制的一些优点。马克·米勒教授认为,新冠疫情背景下虽然美国政府的应对措施不够充分,但是一定程度上也凸显出了美国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和主动权。

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院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龚廷泰教授重点介绍了对“整体性法治”的理解。他指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有着整体性的功能指向,所以市域治理社会现代化的运行需要建立一种整体性的实践机制: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载体,良法善治是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价值依归,协同联动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综合动力,过程递进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阶梯。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春镇教授探讨了对“数据治理”的治理。他以“健康码”和“文明码”为例,指出了数据治理中的滑坡效应和权力扩张。郭春镇教授认为,对“码治理”进行的治理需坚持教义学坚守和社会效果考量两个标准,秉持技术节制原则,通过成立一个专门协调机构来有效规制“数据治理”,并以实质性知情同意维护数据治理时代的数据人权。

本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胡玉鸿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周安平教授和中南大学法学院杨清望教授对本单元学者汇报的内容进行评议。

胡玉鸿教授指出,从日本学者河合干雄的报告中可以获得启发即在相似文化背景下如何吸收日本的先进法治经验。对于治理中数据资源的关注与研究,胡玉鸿教授认为,数据资源及其相关管理使用是个极具价值的问题。对于数据资源特性认识、数据性质是否中立、数据采集隐含目的是否正当等方面的问题都是需要继续深入探讨和研究的。

周安平教授表示,对于法治和保险的关系,保险主要是为化解财产风险,法治更主要的是化解政治道德风险,对政治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降低到最小,法治超越保险具有更大的抱负。对于区块链的研究,周安平教授认为区块链的本质是去中心化,不仅在经济上会产生影响,对政治和法治也有重要影响,需要进一步探索与研究。对于程泓铭教授发言的对抗制文化,周安平教授指出这不是加拿大的法律文化,而是人类普遍接受的一种文化。

杨清望教授指出,米勒教授的研究启发我们更应该关注制度运行中的具体智慧。目前新冠疫情治理中不仅要强调国家和政府的作用,也要加强公民自治要素。对于社会“文明码”的实际问题,杨清望教授肯定了该主题的研究意义和启发性,并认为目前“文明码”的问题更多在于数据管控而不是数据治理。对于市域外社会治理问题,杨清望教授表示,从龚廷泰教授的文章中获得四点启发:一是立意高远;二是理论功底深厚;三是文章逻辑透彻、分析深刻;四是思想上具有极大的开放性。

第二单元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智航教授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汤善鹏教授主持。

日本桐荫横浜大学法学院韩宁教授介绍了日本法律服务的地域差异以及解决途径。日本的法官、检察官人数明显低于欧美国家,日本司法资源在核心大城市集中,地方资源不足。针对上述问题,日本采取了一些方式来解决,比如设立法科大学院来改革司法考试制度,扩大其他与法律有关执业人员可以从事法律的范围;成立司法支援中心支援弱势群体,建立裁判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开展电子诉讼等,通过这些措施日本地区从事法律服务差异被减小许多。

日本亚细亚大学法学院木原浩之教授进行了主题为“尼泊尔民法改革与新合同法”的发言。他回顾了尼泊尔民法改革的历史进程,指出要充分尊重尼泊尔现有的法律传统和实践,对目前的法律制度进行现代化。木原浩之教授认为,尼泊尔的法律制度既有民法也有混合法还有印度法,其主要来源是国家法典。最后,他分析了尼泊尔新合同法的特点,一是对之前的尼泊尔法律有一定的传承性;二是从国际层面进行了一些现代化尝试,引入了普适性概念。

高盖茨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资本市场业务部合伙人芦贵平教授进行了关于“香港廉政和香港法治”的发言,他认为廉政和法治分不开,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能够保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基石。法治精神与公平竞争的环境是香港的特点。芦贵平教授认为,香港的廉政制度尤其重要,其借鉴了苏联的异体监督模式,即廉政公署是一个独立的反贪机构,不隶属政府部门。依托该制度,香港的廉政治理成效显著,仅用四十多年的时间便成为全球最廉洁的政府之一。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赵琳琳副教授研究了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事务合作与发展问题。她指出,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事务的合作最大的特点是一个湾区、两种制度、三个法律。澳门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港澳和内地适用的法律制度有比较大的差异,也有较大的空白。而现在面临的困境是粤港澳大湾区如何解决人员、货物、资金和信息流动不通且缓慢的问题以及司法协助程序不畅的问题,其中司法协助包括刑事司法协助和民商事司法协助。

韩国东亚大学法学院金庸義教授进行了题为“韩国的法治现状”的发言。首先,他从韩国的法律与宪法角度出发,结合韩国近些年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件,指出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衡和监督的观点。此外,他还介绍除了政府内部的制衡和监督外,韩国民众和民间组织也有监督权,比如民众和民间组织能够对非法竞选活动和官员违法进行报告。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杨登峰教授讨论了两个问题,第一是如何看待区域改革试验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他认为改革试验和改革创新实验,应当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特色之一。改革的主要特色就是先局部实验后进行推广,局部创新改革试验在整个改革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二是区域改革试验法治建设主要面临的问题和任务。他认为我们需要建构区域改革试验的准入制度、完善区域改革试验的授权制度、明确区域改革试验参与主体的权责义务、建构区域改革试验程序和合法性审查制度,以实现区域改革试验的全面规范化和法治化。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院长张清教授讨论了关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理与路的三个方面。第一是市域社会治理法治现代化的理论和研究工具。张清教授提出,包容性法治包括共享兼容参与的学术品格,这对市域社会治理研究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二是市域社会治理法治现代化可能的路径。包容性法治框架包含市域社会治理法治规则体系和市域社会城乡同构的法律保障体系,以及市域社会法治的共同体多元共治、多元矛盾化解机制的选择。第三是市域社会治理法治现代化的期待与展望。张清教授认为,全新的领域中会出现全新的问题,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秩序,需要总结基于中国经验的市域社会治理方案,推进中国市域社会治理的有序开展。

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拥军教授研究了法律继承的方法和途径,他从“抽象继承法”出发,认为传统哲学应该从抽象中抽出共项。李拥军教授指出,从徐复观的理论出发,可以分析出无论是在高次元的法律传统,还是在低次元的法律传统领域内,进行法律继承都需要借助抽象继承法。他指出,继承是当下对待法律传统最为务实的态度。它以整体批判与局部继承为立场,以抽象继承和具体批判为策略,强调以传统作为现代法律的参照系,面向现代进行“自我理解”和创造性转化,借助拟制的方法对传统进行创造。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牛博文研究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地方立法实证问题。她指出,从地方立法的角度来看,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涵盖范围广、保密原则多、具体内容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大专业领域的立法等特点。地方立法应坚持原则,一是要坚守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二是要坚持维系网络空间中公共领域的秩序,三是要遵守信息主权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底线。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可从完善个人信息分类分级、出台专业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制定针对国家机关收集、使用、处理和传输个人信息过程的专门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相关民事救济渠道等方面加以考虑。

第二单元学者汇报结束后,扬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蔡宝刚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季金华教授以及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于庆生副教授进行了评议。

蔡宝刚教授指出区域法治是最近几年关注的重点议题,几位专家对这一主题进行了理论建构和实践指向。对于合作协议的效力,他认为应当把这些协议转化为地方立法来解决问题。对于香港的廉政问题,蔡宝刚教授认为香港的廉政指数在全世界领先,其中廉政公署起着决定性作用。而在理论法治中目前比较缺乏廉政法治,因此就该议题内地可以和香港进行更多的交流与合作。

季金华教授指出,针对“尼泊尔民法改革与新合同法”的研究进路,能够看到它的法典编纂和新合同法的制定既要考虑尊重已有的法律体系、传统经验,也要呼应现代化民族化的要求,与此同时更要融合传统和普适之间的鸿沟。对于“区域改革试验法治建设”的问题,季金华教授肯定了该研究内容对我国区域改革试验的现实指导意义。并认为改革要区分立法试验与政治试验,同时也要构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边界来加强区域改革的可操作性。对于市域治理的路径问题,季金华教授表示坚持自治为基础,政府管理为后盾的有机结合路径非常重要,充分发挥不同主体参与到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更能充分体现市域治理的实际意义。

于庆生副教授认为,对于法律继承问题,继承在民法上必须以死亡为前提,因此对该议题的研究还存在可继续深入探讨的空间。对于韩国法治的现状,于庆生副教授强调了法律高于权力这一观点,认为应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他认为目前对相关立法规划的研究,大部分都是从数据进行分析,未能结合具体的制度,因此对该议题的研究可以结合社会效果等方面因素的考量来深入探讨。

研讨第三单元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吴英姿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许小亮副教授主持。

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大学法学院伊利亚·瓦西里耶夫副教授及他的学生们进行了关于“国际体育仲裁院曼城诉欧足联案(2020/A/6785)裁决:法治亦或仲裁之公平裁量?”的研究。他们分析了曼城俱乐部和欧足联之间的仲裁案,认为这一案件的焦点在于欧足联的一项财务公平规定。具体到仲裁案的内容,主要有四方面需要重点讨论,即证据如何采信、证据标准、配合调查义务和时效。欧足联很多非法从曼城获得的邮件证据已在媒体曝光且涉及公共利益,因此要满足指控的标准,证明指控的证据就越要充分有力,因此他们认为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应引用财务公平法案第五十六条。

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大学法学院的娜塔莉亚·希德洛娃副教授研究了关于俄罗斯刑事诉讼中上诉制度的改革。她认为改革导致了俄罗斯联邦司法系统结构的变化,上诉法院及程序的改革引发连续性和选择性这两种上诉模式。其中持续上诉的情况下往往要求法官在实体判决之前考虑一般管辖权。选择性上诉的发生包括两个阶段,一个是对案件再次调查,二是根据相关法院的情况做出判断。同时就上诉时效而言,只有参与者情况发生恶化时上诉或提交的时间才被限制。

俄罗斯喀山联邦大学法学院的鲁斯兰·西迪科夫副教授进行了关于《俄罗斯的知识产权法院和地区问题》的发言,他认为设立专门法院是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法院是俄罗斯的一个特别仲裁法院,主要针对组织企业进行仲裁。其优势在于可以分流数量庞大的知产案件,也可以就棘手案件获得专家的意见。但是这一法院的运行也不免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针对侵权案件的审理存在区域之间的差别;另一方面,由于知产案件数量的庞大,案件事实认定与技术支持也存在技术背景缺失的问题。

俄罗斯喀山联邦大学法学院的叶卡捷琳娜·斯塔罗斯蒂娜讲师与罗莎·西迪科娃教授进行了“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的立法发展”报告。叶卡捷琳娜·斯塔罗斯蒂娜教授介绍了俄罗斯联邦在2018年通过的一项国家计划,这项计划的目标是建立数字经济法律监管体系。她认为在知识产权的法律监管领域尤其需要推动人工智能发展,需要对电子技术的产权提供保护,包括电子专利、电子产权模型等,因此国家提出了人工智能发展的相关法令,这些法律表明目前俄罗斯正通过民法典和其他专门法律对电子技术进行保护。

南京大学法学院蔡琳副教授研究了审判机制改革问题。她认为我国法院系统正在逐步专业化,而之所以产生这样专业化审判的改革,主要是因为司法政策的主导使得审判活动具有新的特征,而这一新的特征引发的司法理念的变迁就涉及到一些未竟的话题,例如创造了积极主动的司法形象,就使得判断色彩减弱裁量的色彩增强;还有司法政策影响下的专门法院和机制改革可能使得司法工作成为整体治理的一部分,治理的司法与司法的法治理念是否相融以及如何相融都是值得反思的问题。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尹培培副教授围绕“论区域公共法律服务推进机制及其完善”题目展开报告。尹培培副教授通过调查研究,总结了江苏省在2019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新进展,具体表现在公共服务法律体系制度化建设不断增强,服务体系网格化、智能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社会参与度显著提高,服务保障措施全面到位等方面。尹培培副教授认为,尽管目前公共法律服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仍需要进一步整合各方资源,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向欠发达地区倾斜;进一步强化制度保障,构建有力的公共法律服务推进落实机制;进一步多措并举,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和精准化。

第三单元学者汇报结束后,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南杰·隆英强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孙文恺教授以及厦门大学法学院周赟教授进行了评议。

孙文恺教授指出,伊利亚·瓦西里耶夫老师的曼城和欧足联仲裁案报告是一个重要的法学研究切入点,其主要涉及的证据采集、证据标准、配合调查必要性以及时效性的要素分析是法学理论研究的新角度,值得研究与探讨。对于“知识产权诉讼”及“俄罗斯刑事上诉制度改革”问题,孙文恺教授认为这两个问题都反映出了与中国类似的央地关系紧张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法律人在多个具体领域采取的全局性措施中不仅要关注经济和政治问题,还要在宪法和法律的制度框架下考虑法律问题。

周赟教授指出,叶卡捷琳娜·斯塔罗斯蒂娜教授发言的有关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的立法发展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其扩展开产生一个新问题即网络时代作者中心向多元中心转移是否也具有立法的转型?针对“专业化审判机制改革”的问题,周赟教授表示审判机制改革的具体研究对实践中法院的运行具有深刻的意义,因此理顺司法理念的变迁和冲突对后续的研究十分重要。

南杰·隆英强教授就尹培培副教授的“公共法律服务”研究提出的要构建网格化职能化的保障机制及有力的公共机构,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的进一步完善。同时南杰·隆英强教授倡导更多的法律人关注藏区的法治建设,为区域法治研究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单元由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张兆成教授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宾凯副教授主持。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段卓臻讲师发言的内容为网络兴起对司法公开的影响。她提出近些年随着网络技术的兴起,司法公开程度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对技术使用是否会带来司法的进一步公开与透明度存在疑问。她认为,互联网兴起可能作为助力给司法公开带来一定辅助作用,但只是一种工具,真正决定性因素是我们的司法制度本身在多大程度上想要达到公开和透明。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研究员黄涛研究了从法权到权利问题。黄涛研究院回顾了中国社会权利观念从1950年代到1970年代经历的从法权到权利的变迁历史。他提出在中国,对资产阶级法权分为从否定到承认两个阶段,反映了对经济权利的承认,这种正当化必然带来其他领域权利的正当化,接下来在八十年代后期,法学领域开始大量使用法权的概念。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小红研究了行政性区域立法比较研究问题。她选用了三个模块研究,第一个模块是立法趋势的分析,总结出四点趋势:立法参与者专业水平渐有保障、立法民主实效逐步提高、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和立法协同创新推进。第二模块是立法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特殊程序和特别行政区区域立法特别程序。第三个模块是立法主题:省级行政区域立法主题、民族自治区域立法主题、设区的市的立法主题以及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主题。

盐城师范学院法政学院韩业斌副教授研究了区域协同立法的合法性困境与出路问题。从辅助性原则的视角,讨论了区域协同立法的合法性困境主要体现在缺乏直接的宪法、立法法依据,并且提出在上级干预措施的选择上,基于比例性原则的要求,可以采用立法解释的形式赋予区域协同立法以合法性。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吴欢以南京江北新区为例,从建设目标设定、法治政府建设以及评估指标拟定的三个角度,探讨了新时代国家级新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路径。他认为要坚持改革先行、规划先行和生态先行,并以此作为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体现。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郑玉双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存在新兴权利吗?”。郑玉双副教授针对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新兴权利这一热点的探讨,他从权利的规范性、权利的逻辑结构以及实证角度来探究了权利理论的体系化。他认为对新兴权利的讨论,最后还是要回归生活,并进一步思考权利为什么会对我们生活重要、现代社会为什么如此重视权利等问题。

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宋旭光认为法律解释是一种寻求法律话语之最佳解释的可废止推论过程。他提出法律解释既不是对法律文本之先在意义或立法者原意的还原,也不是完全依赖具体情境的创造,而是一种寻求法律话语之最佳解释的可废止推论过程,最佳解释选项的正确性取决于解释实践中的推论性语用规则,而这些规则来源于解释实践背后的那些预设。法律解释要以理由所支持的正确性为依赖,并与某些规范性视角进行结合。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杨建副教授主要讨论了熟人社区的治理模式,并对该治理模式的优点进行了阐述。首先,他认为熟人社区治理在道德上具有正当性。其次,熟人社区治理模式能够提升基层社会公共服务产出的水准,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最后,该模式的显著的优点在于具有可实践性、可推广性。该治理模式实现的关键在于,尊重、信任与保障基层社会的权利空间,同时在基层社会的实践空间中持续地以契约形式引入专业的社会力量。

第四单元学者汇报结束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侯学宾教授以及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菅从进教授进行了评议。

陈景辉教授讨论了八十年代的权利观念与九十年代的法治观念,他认为应当思考法治重要,还是因为观念的变化致使法治重要。对于新兴权利概念的理解,陈教授认为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怎么把权利用在新出现的事物上;第二种是如何把道德权利变成法律权利,目前基本上我国讨论的新兴权利都是第二种。就“法律解释”的问题,他认为对该议题的研究与讨论容易出现重“解释”而轻“法律”的问题,他认为需要同时讨论法律的性质和解释的性质。

侯学宾教授认为,将国家级新区民主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途径,与江苏的特例结合进行分析的方式,具有新意。在国家新区建设问题上,要探索新的途径,既要学会总结,又要学会构建。对于熟人社区治理模式问题的讨论,侯教授认为,文章从微观角度提到了很多值得理论关注的点,极具研究意义。侯教授认为网络技术的发展对司法公开的影响受制于经济发展和上层推动,不能是受制于司法体制本身的问题,参照系就是西方的司法理论和实践,裁判文书应该是把应当公开列为基本原则。

菅从进教授认为立法能力的严重不均衡性、立法水平的巨大差异性、立法权下放的问题值得关注。对于区域法治问题,菅从进教授强调,关于地方协同立法最根本的问题是应该考虑协同立法的实现路径和方式问题。他认为,地方协同立法核心的做法是就立法项目进行共同申报,在立项、立法机制上要统一。

会议的闭幕式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道通教授主持。闭幕式中,东南大学法学院杨春福教授进行了会议总结。杨春福教授首先通过一组数据为与会嘉宾们介绍了此次会议的基本情况。此次会议共有33位专家学者发言,12位学者点评,其中有线上16位专家发言。此次会议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体现了科技的力量对法治发展的强大支持。杨春福教授认为此次研讨会主题鲜明、议题广泛、内容丰富,会议主题内在关联性强,具有重大意义。来自中国、日本、美国、加拿大、韩国、俄罗斯、斯洛伐克等全球多个国家学者的发言证明了世界范围内法治的进展。杨春福教授按照海外学者和国内学者两个层次分别对本次研讨会学者的发言和报告一一进行了总结与评述。他从区域治理现代化、区域治理的手段和方法以及区域治理法治化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总结。杨春福教授表示,此次研讨会对进一步推动社会治理与法治发展的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将为社会治理与法治发展提供诸多有价值的理论成果和实践对策。最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道通教授向此次国际学术研讨会的国内外专家学者以及全体会务工作人员致以了衷心的感谢,宣布此次研讨会圆满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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