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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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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财经学院录取规则

hl019 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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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七条: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黑龙江财经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第九条:学院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条: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如学院计划未完成,将对社会公开征集录取。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有要求的按当地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则文科考生按照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理科考生按照数学、外语、语文的顺序排序。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科目等级在CC等级以上,必测科目在4C以上技术合格,录取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

第十一条:英语、商务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考生。

第十二条: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术科统一考试。进档考生,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成绩进行排序。如果投档成绩相同,则按照专业课(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术科同分考生再按照文化课原始成绩顺序录取。

第十三条:学院不设预留计划。

第十四条: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五条:学院承认生源所在省、市确定的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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